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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撰写标准操作程序
1目的制定文件,规范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的撰写。
2定义
2.1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是对持有人的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情况的描述,应当与现
行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情况保持一致,并持续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
3正文
3.1基本要求
通过创建和维护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持有人应确保药物警戒体系的合规性、保证药
物警戒体系按照要求运行、能够及时发现药物警戒体系存在的缺陷与其他风险信息,
保障药物警戒活动的有序开展以及对药物警戒体系的持续改善。
3.2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的格式要求
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应当以中文撰写,包含封面、目录、正文和附录四部分内容。
➢封面包括持有人名称、药物警戒负责人名称、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版本号、创建
或者更新时间等。
➢目录应尽可能详细,一般包含三级目录。
➢正文撰写要求见主文件的主要内容。
➢附录部分可以根据撰写需要增加附录数量与内容。
3.3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更新及提交
3.3.1药物警戒部结合法律法规要求与药物警戒体系运行等情况,及时更新药物警
戒体系主文件。当药物警戒责任主体(持有人)、药物警戒组织机构、药物警戒负责
人、药物警戒活动委托、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等发生变更,或者因监管部门检查或者
持有人内部审核等工作需要的,药物警戒部应当更新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
3.3.2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药物警戒检查时,药物警戒部应当按照
要求提交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
3.4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转移
如因并购、转让、重组等情况出现药物警戒责任主体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移交主文
件等相关资料。
3.5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的主要内容
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机构、药物警戒负责人的基本信息、专职
人员配备情况、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来源、信息化工具或系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
程、药物警戒体系运行情况、药物警戒活动委托、质量管理、附录。
3.5.1组织机构
药物警戒部应当描述与药物警戒活动有关的组织机构、职责及相互关系等。组织机构
包括药品安全委员会、药物警戒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对于委托开展药物警戒相关工
作的,也应当描述受托方的组织机构。为直观表达药物警戒活动组织机构间的关系,
可以提供组织架构图。药物警戒部应当提供药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责,组成人员、职务,
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等相关信息。
3.5.2药物警戒负责人的基本信息
药物警戒负责人信息应当包括:职责;简历,包含教育背景、技术职称、工作经历等;
详细联系方式,包含姓名、职务、手机、办公电话、电子邮箱、办公地址或常用办公
地址;聘任证明材料,关键资质证明材料,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登记的证
明材料。如药物警戒部建立药物警戒负责人缺位工作机制的,需要描述相关工作机制。
3.5.3专职人员配备情况
药物警戒部应当描述药物警戒部门的岗位设置、岗位需求与岗位职责;概述药物警戒
部门专职人员配备情况,包括相关人员专业背景与工作经历等;提供人员姓名、联系
方式、相关专业背景、具体职责分工、培训情况、聘任证明材料与关键资质证明材料
等。其他相关部门如与持有人的药物警戒活动密切相关的,也应当描述其岗位设置与
人员配备情况。
3.5.4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来源
药物警戒部应当描述收集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主要途径,包括来源于自发报告、
上市后相关研究及其他有组织的数据收集项目、学术文献和相关网站等;描述不同途
径收集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责任部门、收集方法与流程、信息传递时限等内容,
也可以列表形式呈现相关内容;对于委托开展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的,也应当
描述相关内容。对于境内外均上市的药品,药物警戒部还应当描述在境外发生的疑似
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获取途径。对于持有人发起或者资助的药品上市后研究或其他数
据收集项目,应当区分干预性研究与非干预性研究,可以根据研究或项目的完成与发
表情况分别进行描述,内容包含产品名称、研究或项目名称、目的、开展地区、实施
情况或结论概要等。
3.5.5信息化工具或系统
对于使用信息化工具或者系统开展药物警戒活动的,药物警戒部应当明确信息化系统
在设计、安装、配置、验证、测试、培训、使用、维护等环节的要求,并规范记录上
述内容;明确信息化系统和数据库的地点、功能及运营责任;明确信息化系统的安全
管理要求并根据不同的安全管理要求级别选取访问控制、权限分配、审计追踪、授权
更改、电子签名等控制手段,确保信息化系统及其数据的安全性和真实性;描述药物
警戒系统支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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