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内实训答案-4.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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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内实训答案

实训一:相关案例分析

时间:2课时班级:姓名:

目的:通过实训使同学们对国际贸易惯例和贸易术语有更深刻的理解和掌握。

要求:根据所给案例,请利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如从中得到什么体会或启示请写下。

案例分析题答法(假设题目6分)

首先只要你能判断出对与错,应该2分就有了,然后再阐述一下你的理由,那么这

道题你拿4分就应该没有问题了。理论和案例结合、答得好、答得全面、要点阐述齐全

的话,就可以拿满分。

案例一

1996年11月,中方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

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根据合同买方在1997年2月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并规定如果

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保留28天,但仓储、保险、利息等费用由买方负责。

1997年2月1日,中方电告巴方尽快派船接货。直至2月28日巴方仍未派船接货。

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

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派船到厦门港。中方拒绝交货并提出赔偿损失,

巴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由,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遂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法院据此会如何判

决?为什么?

案情分析:

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货,买方须赔偿卖方仓储、保险、利息等费用。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FOB价格术语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

排租船订舱,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

由买方承担。

此案中,中方作为卖方已尽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买方派船接

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有解除

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体会或启示:

本案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条件

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船货衔接的问题。处理不当,一定会影响

合同的顺利履行。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

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本案中,中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来从有利

于交易的角度出发,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是买方赔偿利息、仓储、保险等费用。

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利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

或其他原因使履行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另外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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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法国出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贸易术语是CIFMARSEILLES,卖方

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但货船离港后不久便触礁沉没。次日,当卖方凭提单、

保险单以及发票等有关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无法收到合同中规定的

货物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我方应该如何处理?

案情分析:

我方应根据相关惯例和法律向买方追讨货款。

本案买卖双方订立的是CIF合同。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合

同的含义是卖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责任、费用和风险。2000通则在

CIF解释中的第B5款规定:“买方负担货物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后一切货损货差的风

险。”因此,货船在途中沉没造成的货物损失应由买方负担,买方应接受所有单据并且

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货款。在接受单据后,买方可以凭单据向保险单载明的承保人(保

险公司)索赔,通常可以获得相当于货物价值(CIF价)1.1倍的赔偿。

体会或启示:

案例三

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LandedLon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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