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禧传福终身寿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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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禧传福终身寿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国华禧传福终身寿险(分红型)。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华禧传福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

风险提示

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产品,保单持有人可以保单红利的形式享有我们分红型保

险产品的盈余分配权,未来的保单红利为非保证利益,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保单的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投保须知

投保条件:(1)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

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2)被保险人条件:

被保险人就是受本合同保障的人,凡投保时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

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止。

交费方式:趸交,期交:3年、5年、10年。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被

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

向您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

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保单价值。

2.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含18周岁)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前(含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保单价值;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不含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

支付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三项中金额最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所在保单年度的年度基本保险金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保单价值;

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

其中,“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中具体比例如下: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年龄比例

18周岁(含)至41周岁(含)160%

42周岁(含)至61周岁(含)140%

62周岁及以上120%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被保

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保单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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