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讲义 马工程教材 范健主编 绪论.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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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讲义

第一章绪论

1.商法学是以商法的一般理论与制度及商事部门法理论与制度为研究对象

的部门法理论与学科,是法学理论体系与学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商法学主要研究商法的起源与历史、商法的价值、商法理念与商法思维、

商法原则、商法规范与商法体系、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纠纷解决程序以及

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基金法、海商法、电子商务法、运

输与物流法、破产法等。

3.商法学的研究首先应以商法基础理论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基础理论的研究

回答商法实践中的一般理论问题。同时,商法学还需要以商事部门法为研究对象,

回答商法实践中具体的部门法理论问题,对商事部门法的研究也始终是商法学关

注的重点。

一、商法学的研究对象

商法学是以商法的一般理论与制度及商事部门法理论与制度为研究对象的

部门法理论与学科,是法学理论体系与学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商法学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研究商法的起源与历史、商法

的价值、商法理念与商法思维、商法原则、商法规范与商法体系、商事主体、商

事行为、商事纠纷解决程序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基

金法、海商法、电子商务法、运输与物流法、破产法等。

二、商法学的功能

商法学的功能具体反映在五个方面:

第一,商法学有助于建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通过一系列独具特色的制度、方针、政策,实现了国家

的现代化,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商法学围绕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

践,结合世界各国的商事经验,以凝练、总结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的基

本内容和特点为己任,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的理论基石。

第二,商法学有助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事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

当代中国,虽然已经颁布了大量的商事单行法规和行政规章,但由于缺乏统

领性的《商法典》或《商事通则》,现行商事法律规范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出现分

散林立、缺乏协调乃至冲突对立的局面,尤其在商事基本法立法层面还缺乏既能

充分赋予商人创新特权,又能严格限制商人滥用商事人格权与经营权的系统规则。

第三,商法学将推动当代中国法制文化观念的变革。

首先,学习商法学要求培育商法思维,这对于改变我国长期以来偏重民法思

维的人才培养模式、转变人们民商不分的观念等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其次,商法学的研究承接商法的过去与现在,有助于人们在把握近代商法精

髓的同时重新认识现代商法的特征。

第四,商法学是树立社会商业道德,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助力。

现阶段我国社会生活中出现了商事经营性行为与政府行政行为、事业单位公

益行为、公益团体非营利行为、公民消费行为等的混同,社会伦理被商人伦理取

代,公民行为自由权利观被商人团体滥用,社会在一定程度上陷入全民经商的局

面。

第五,商法学是我国实现国际经济战略的重要法制理论依托。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一国的国际经济战略将成为国家强盛的关键。

国际经济战略以经贸合作为核心连接世界经济,经贸合作的开展不但需要国家政

策支持,更需要一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完备及其与国际商事法律制度的协调。

三、商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商法学

西方商法学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有着两种不同的发展历程。在大陆法

系国家,商法学因各国民商分立或民商合一的不同立法模式也存在差异。

民商合一的国家:商法学在法学教学体系里仍被整体归入民法教学中,没有

获得独立的地位。民商分立的国家:各国的商法学也在教学体系上存在不同。

德国商法学课程内容包括商法总则、商事账簿、商事行为,商事组织、证券、

票据、保险、海商通常单独开课;法国商法学课程则排除了海商法,而将商事行为、

商事法院、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以及破产法列为授课内容;日本商法学教学

体系包括商法总则、商事行为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不

包括在内。韩国的商法包括商法总则、商行为、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航空

运输相关法。

1、民商分立体制

所谓民商分立,又称民商分离,是以商人或商行为观念为立法基础,将商事

与民事分别立法,即于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以规范商事组织和调整商事关

系。

实行民商分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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