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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面净宽规范
篇一:天桥的设计规范
天桥桥面净宽不宜小于3m
梯(坡)道的最小净宽为1.8m
考虑兼顾自行车推车通过时,一条推车带宽按1m计,天桥或
地道净宽按自行车流量计算增加通道净宽,梯(坡)道的最小
净宽为2m
天桥桥下为机动车道时,最小净高为4.5m,
2.4设计原则
2.4.1天桥与地道设计布局应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适
应交通的需要,并应考虑由此引起附近范围内人行交通所发生
的变化,且对此种变化后的步行交通进行全面规划设计。属于
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设置天桥或地道。其中机动车交通量应按
每小时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辆/时,即pcu/h)计。
2.4.1.1进入交叉口总人流量达到18000P/h,
或交叉口的一个进口横过马路的人流量超过5000P/h,
且同时在交叉口一个进口或路段上双向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超过
1200pcu/h。
2.4.1.2进入环形交叉口总人流量达18000p/h
时,且同时进入环形交叉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达2000p
cu/h时。
2.4.1.3行人横过市区封闭式道路或快速干道或机动
车道宽度大于25m时,可每隔300~400m应设一座。
2.4.1.4铁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因列车通过一次
阻塞人流超过1000人次或道口关闭时间超过15min
时。
2.4.1.5路段上双向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达1200p
cu/h,或过街行人超过5000P/h。
2.4.1.6有特殊需要可设专用过街设施。
2.4.1.7复杂交叉路口,机动车行车方向复杂,对行
人有明显危险处。
2.4.5天桥与地道的设置应与公共车辆站点结合,还应
有相应的交通管理措施。在天桥和地道附近布置交通护栏、交
通岛、各种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及其他设施。
篇二:人行天桥规范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的通
知
建标[1996]144号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0]407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
政工程研究院主编的《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
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69—95,自1
996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
计研究院负责归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由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6年3月14日
1总则
1.0.1为了统一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标准(以下简
称“天桥”与“地道”),使工程达到适用、安全、经济、美
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中跨越或下穿道路的天桥或地
道的设计与施工。郊区公路、厂矿及居住区的天桥与地道可参
照使用。
1.0.3天桥与地道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0.3.1天桥与地道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
求,应从工程环境出发,根据总体交通功能进行选型。
1.0.3.2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应积极采用新结
构、新工艺、新技术。1.0.3.3结构应满足运输、安
装和使用过程中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1.0.3.4
结构设计应与施工工艺统筹考虑,宜采用工厂预制的装配式结
构。1.0.3.5应按适用、经济、美观相结合的原则确
定装饰标准。
1.0.3.6应符合防火、防电、防腐蚀、抗震等安全要
求。
1.0.3.7应限制结构振动对行人舒适感、安全感的不
利影响。
1.0.3.8选择施工工艺、制定施工组织方案时,应以
少扰民、少影响正常交通为原则,做到安全、文明、快速施
工。
1.0.4天桥与地道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
在防火、防爆、防电、防腐蚀等方面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规范的规定。
2一般规定
2.1设计通行能力
2.1.1
天桥与地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2.1.1的规定:
2.1.2天桥与地道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应符合下列
规定:
2.1.2.1全市性的车站、码头、商场、剧院、影院、
体育馆(场)、公园、展览馆及市中心区行人集中的天桥(地
道)计算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为0.75。
2.1.2.2大商场、商店、公共文化中心及区中心等行
人较多的天桥(地道)计算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为
0.8。
2.1.2.3区域性文化中心地带行人多的天桥(地道)
计算设计通行能力折减系数为0.85。
2.2净宽
2.2.1天桥与地道的通道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2.2.1.1天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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