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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伦理及法规知识点
第一章
新闻传播法规,即广义的新闻传播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表达这一国家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用于调整人们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包括宪法的有关规定、有关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规章等各种法律标准性文件。
狭义的新闻传播法,是指专门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一部法律。在我国,近十几来新闻界内外呼吁早日出台的新闻法,是指从狭义上理解的新闻传播法,即一部由国家制定的、调整及标准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
新闻传播法规的渊源,即新闻传播法规的各种表现形式,主要有法律、判例、习惯和条约等。
在我国,新闻传播法规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及法规、法律解释、国际条约及协定等。
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宪法。宪法是由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对新闻事业所作的原则性的规定,是新闻法规的主要渊源和新闻立法的法律依据。二是法律。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其法律地位及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在我国,现行刑法、民法通则等为数不少的法律中都含有及新闻传播活动直接或间接有关的规定。三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及批准,称为条例、实施细则等。在我国,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标准性文件,大局部是行政法规,如19971月发布、2001修订后重新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19978月发布的播送电视管理条例等。四是行政规章。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其他直属机构制定,称为规定、命令等,如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国家播送电影电视总局制定的播送电视广告播出管理方法、国务院新闻办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公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管理规定等。
新闻传播法制,是指新闻传播法的标准化及制度化。
新闻传播法制的定义,就是掌握着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将本集团的意志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调节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及制度的总和。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特点J,一是国家意志的表达。新闻传播法律关系是根据新闻传播法所建立的关系,是新闻传播法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实现及表达。二是它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在法律上,权利及义务是统一的,即一方享有权利必须以另一方履行义务为前提,一方履行义务必须有另一方享受权利为前提。而且,这些权利及义务,都是现实的、具体的。三是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在我国,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新闻传播媒体。它是最重要的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法人主体的资格。目前,我国新闻传播媒体主要有报刊、播送电台、电视台、互联网以及新近问世的手机等。二是记者、编辑等新闻传播从业者,包括从事新闻传播行业中采访、编辑、管理、印刷、发行、广告等各个环节的所有人员。在法律上,新闻传播从业者首先是公民〔自然人〕,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公民的民事权利资格和民事义务资格。同时,就其职务活动而言,新闻传播从业者受新闻传播媒体的指派而履行其职务行为,因而他们在从事新闻传播活动中享有一定的职务权利和职务义务,以便于更好地完成职务行为。三是政府、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群众团体。
作为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公民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具有三种身份:表达者、被报道对象、普通受众。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新闻行为和智力成果三种。
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根本原则:〔一〕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二〕“两个效劳〞方向的原则;〔三〕国家开展及行政管理的原则
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根本原则,源自宪法中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原则性规定,主要有三条:一是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二是“两个效劳〞方向的原则;三是国家开展及行政管理的原则。
古代的新闻信息传播活动首先在欧洲大陆开展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职业,即新闻传播事业。
人权宣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言论出版自由的正式法律文件。
依法限制言论出版自由的主要原则有:公共利益原则;事后限制原则;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等等。
新闻传播违法行为,是指新闻传播媒体及其从业者在主观过错的支配下实施的违反法律标准要求和法定行为模式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据其违反的法律的不同,可以分为新闻传播刑事违法行为和新闻传播民事违法行为两大类。
新闻传播刑事违法行为,又称新闻传播犯罪行为,是指新闻传播媒体及其从业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触犯刑事法律标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新闻传播民事违法行为,是指新闻传播媒体及其从业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触犯民事法律标准、不履行民事法律义务、因而必须承当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的过错行为。
新闻传播民事违法行为,大局部是新闻传播侵权行为,包括新闻传播侵害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以及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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