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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相互限制。社会生活中,利益主体的偏私性和追求利益

最大化的倾向,可能会带来违背公共道德、贫富过度分化、破坏生态环境等有损

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应对个人权利进行一定限制。但公共利益有时也受制于个

人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博登海默说,公共利益是一种独立的利益形态,它并

非所有社会成员利益的总和,社会成员的利益有时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且不同

成员间的利益也会产生冲突,甚至侵害和危及到公共利益。[1]德国学者哈特穆特.

毛雷尔说,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有时相互一致,有时相互冲突。[2]因此,如何实

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协调,不仅是一个法律实践问题,也是法哲学中的一个

重大理论问题。

一、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冲突的理论与实践

要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协调,首先应理解和把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

的对立或冲突。目前,关于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相互冲突的理论观点和实践形态

主要有三种,即:“对立统一论”、“个人权利本位论”和“公共利益本位论”。

1、对立统一论

对立统一论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基本观点。马克思认为,在原始公有制

时期,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是一致的,随着整个社会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

两大领域,社会利益就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独立的体系,前者是

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是普遍的“公共利益”的总和。按照国内学者

的解释,公共利益是“由社会总代表所代表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形式上或实

质上的全体或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即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个人利益是

“单个社会成员所具有的各种利益,包括自身的特殊利益和所分享的公共利益”,

它们之间是“对立统一关系”。[3]

(1)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如何对立?

马克思认为,在阶级社会,只有国家利益、个人利益和阶级利益,不存在超

阶级的公共利益,所谓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一致,不过是统治阶级“为了达到自

己的目的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而已,[4]因此,

公共利益是一种虚构的利益,它和个人权利始终处于矛盾之中。他说:“正是由于

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

际利益脱离的独立形式。”[5]根据马克思的论述,阶级社会中“各个个人所追求

的仅仅是自己的特殊的、对他们来说是同他们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所

以他们认为这种共同利益是‘异己的’,是‘不依赖’于他们的,也就是说,这仍

旧是一种特殊的‘独特’的普遍利益,或者是他们本身应该在这种分离的界限里

活动”;[6]另一方面,“这些特殊利益始终在真正的反对共同利益和虚幻的共同利

益,这些特殊利益的实际斗争使得以国家姿态出现的虚幻的‘普遍’利益对特殊

利益进行实际的干涉和约束成为必要”。[7]即:由于每个社会成员总是反对从自

己的个人权利中分离出公共利益,总是希望从公共利益中多分得一部分利益,公

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对立和斗争就形成了。

恩格斯肯定阶级社会里“共同利益”的阶级性,认为统治阶级“只有维护公

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才能有自己的利益”,[8]但“在我们不得不生活

于其中的、以阶级对立和阶级统治为基础的社会里,同他人交往时表现纯粹人类

感情的可能性,今天已经被破坏得差不多了”,[9]因此,所谓“共同利益”,其实

1

就是统治阶级的利益。他说:“社会创立一个机关来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免遭内

部和外部的侵犯。这种机关就是国家政权。它刚一产生,对社会来说就是独立的,

而且它愈是成为某个阶级的机关,愈是直接地实现这一阶级的统治,它就愈加独

立”;“国家一旦成了对社会的独立力量,马上就产生了新的意识形态”。[10]由此,

恩格斯否认普遍的、没有阶级区分的利益和情感的存在,在《费尔巴哈和德国古

典哲学的终结》中,他批判费尔巴哈错误地将宗教归结为“人与人之间感情的关

系、心灵的关系”,认为“过去这种关系是在现实的虚幻反映中寻找自己的真理,

现在却直接地而不是间接地在我和你之间的爱中寻找自己的真理了”。[11]他质问

道:“在古代的奴隶和奴隶主之间,在中世纪的农奴和领主之间,难道谈得上追求

幸福的平等权利吗?被压迫阶级追求幸福的欲望不是被冷酷无情地和‘由于正当

理由’变成了统治阶级的这种欲望的牺牲品吗?”[12]

列宁进一步阐述了利益的阶级性和斗争性质,认为“马克思主义给我们指出

了一条指导性的线索,使我们能在这种看来迷离混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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