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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闽交院教〔2008〕110号

为了适应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促进教育改革,保证学院正

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

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2005]第21号令)和《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

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育部教高[2006]16号)文精神,结合我院

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

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

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

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

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

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

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

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

学者,应通过书面方式并附相应证明,向被录取的系(部)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

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

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

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

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

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由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申

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

的,由教务处签注意见,分管院长审核,报院长批准,可以保留

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

内经治疗康复,可以于下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向学院申请入学,由

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

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

资格,报省教育厅,抄送省、生源所在地(市)招生办公室,并通

知学生家长。

第六条学生应于学期开学时,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并持

学生证向所在系(部)办公室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系(部)办公

室负责依据学院财务部门提供的学生已缴费信息按规定办理学生

的注册工作,并及时将学生报到和注册的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经注册后方取得新学期的学习资格。学生因故不能如期

报到和注册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病假必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证明)和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

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

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或到校不办理注册手续

者,一律按旷课论处。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

学处理。

三、课程及学分

第七条为了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做到以人为本,因材

施教,个性发展,让学生根据自身条件、能力和兴趣,合理规划

学习时间、学习进度和知识结构,学院试行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毕业总学分:毕业总学分定额各专业可以有差别,一般三年制各

高职专业应控制在135-145学分以内。二年制各高职专业应控制

在96-100学分以内

第八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一)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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