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版)模版.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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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推动本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发展,规范

操作流程,防范相关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权法》、《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国

际惯例及本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融资性对外担保,即“内保外贷”,是指为应申请人真

实、合理、合法的业务需求,由本行作为担保人开出以境外金融机构为受益人

的融资类保函(含备用信用证,下同),境外金融机构据以向债务人(以下称被

担保人)提供融资(包括贷款、贸易融资、融资租赁等)的业务。本行保证在

被担保人未履行特定融资项下偿还义务时,本行将依据保函条款向境外金融机

构履行偿付/付款义务。

本行融资性对外担保项下的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债券发行、融资租赁

等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外汇管理政策认定的其他融资合同。

根据业务需求,本行可应申请人要求开立以境内金融机构为受益人的反担保

函,由境内金融机构转开融资性对外担保到境外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纳入对法人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授信额

度的审批、使用和管理参照《银行贸易融资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业

务审批权限参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行融资性对外担保根据《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URDG758)、《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号)或《国际备用信用证

惯例》等国际惯例和《银行外汇保函业务管理办法》开立,并严格遵守国家反

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本行办理融资性对外担保(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融资性对外担保(内保

外贷)合同。所有合同文本必须按照行内规定进行法律审查。

第六条本行在办理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

记、注销登记、担保履约及对外债权登记工作。

(一)内保外贷登记: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

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二)内保外贷注销登记:内保外贷项下债务人还清担保项下债务、担保人

付款责任到期或发生担保履约后,担保人应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手续。担保人

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内

保外贷更新数据。

(三)内保外贷担保履约: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可自行办理担保

履约项下对外支付,其担保履约资金可以来源于自身向反担保人提供的外汇垫款、

反担保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交存的保证金,或反担保人支付的其他款项。

(四)对外债权登记: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

保人或境内反担保人,应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对外债权人为银行的,通过资本项

目信息系统报送对外债权相关信息。对外债权人为银行时,担保项下债务人(或

反担保人)主动履行对担保人还款义务的,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担保人可自

行办理各自的付款、收款手续。债务人(或反担保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主动履

行付款义务的,担保人以合法手段从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清收的资金,其币种

与原担保履约币种不一致的,担保人可自行代债务人(或反担保人)办理相关汇

兑手续。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负责本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相关制度的制

定、修改和解释;负责相关业务的培训和指导,并负责分支机构开办此类业务的

授权管理;负责对融资性对外担保条款进行逐笔技术性审查;负责缮制并发送融

资性对外保函报文;负责联系协调境外融资银行;负责联系境内金融机构转开融

资性对外担保事宜;负责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登记、担保履约及对外债权登

记工作。

第八条各级授信审批部门负责按照《银行贸易融资授信管理办法》、现行

审批权限相关规定以及总行授权文件对融资性对外担保进行授信审批。

第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相关业务制度的风险审查,负责对各级分支机

构的授权管理,负责对本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贷后管理的指导、检查、监督。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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