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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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42号)

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关于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

督人员考核办法和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批复》(铁

建设函〔2008〕4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铁路工程质量监督合格检测机构条件

2.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基本情况表

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委托情况汇总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增强监

督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是指铁路工程质

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在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中,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的活

动.

根据实际监督工作需要,监督机构可责成或安排建设单位组

织针对性检测。

第三条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

法规和铁路及相关部门的标准、规程、规范,遵循科学、客观、

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检测实施

监督机构应根据监督工作重点和年度监督检查总体

计划,结合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总体监督检测计划.各

监督站应于每年的1月底前将年度总体监督检测计划报铁道部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核备。当举报投诉及

事故调查需要用检测手段提供数据支持时,监督机构可专门安排

和组织相关检测。

第五条监督机构实施检测前,应制定具体的检测实施方案

(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组织方式、检测机构、检测内容、

检测指标、检测数量、时间安排、费用预算等),经领导审批或

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

第六条单次批量检测预算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招标标准的,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以公开招标形式确定检测机构。

单次批量检测预算费用未达到国家规定招标标准不进行公

开招标的检测,必须从监督总站公布的有效监督检测机构名录内

予以选择。因特殊情况确需委托名录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每

次应事先书面报监督总站批准。责成或安排建设单位组织的检

测,所选择的检测机构资格应经监督机构审核同意。

监督机构不得委托与被检测工程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厂家、供应商、技

术服务单位等有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工作。

第八条监督机构在委托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测时,必须与

其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检测内容、范围、费用及双方责任义务等.

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合同履行过程控制.

第九条检测机构应安排符合资格要求的检测人员开展监

督检测工作,并保证检测所用仪器设备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要

求.

第十条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及铁道部有关工程检测

的标准、规程、规范及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对检测结果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监督检测工作的组织要科学严密,检测项目具备

条件的,应采用盲样检测和抽、检分离等措施.

第十二条用于工程的建材、构件等产品检测,检测机构应

对取样样品留存备样,备样保管要符合相关标准、制度规定。

现场取样或检测时,要求施工、监理、检测等单

位在施工现场对样品及检测情况进行书面签认;对于建材、构件

等产品的检测,除以上单位签认外,要求生产厂家到施工现场对

样品进行书面签认。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应按委托合同和检测方案开展监督检

测工作。在现场检测完成后,应及时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按合

同约定的期限提供检测结果和正式检测报告,并确保检测结果完

整、真实和准确.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提交检测结果后,监督机构应及时对检

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对相关检测资料建立档案及台账。

第十六条组织或实施监督检测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严

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监督检测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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