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地共建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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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清华大学研究生院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之间

在研究生社会实践方面的交流与合作,通过研究生社会实践工作,努力在人才培

养和服务地方经济、科技、文化发展等方面取得更好的成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清华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的基本宗旨是使广大研究生在参加社

会实践的过程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三条清华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是清华大学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须

遵从清华大学关于研究生培养的有关规定。清华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也是研究生

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科技、文化服务的一种形式,是清华大学与地方进行产

学研合作的重要途径之一。

第四条清华大学将研究生社会实践作为博士生培养的必修环节,纳入培

养计划并记学分。社会实践的时间为六周,一般安排在直博生二年级和普博生一

年级结束后的暑假。

第五条清华大学研究生院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在相互支持、互利共

赢的原则指导下,经友好协商建立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社会实践基地是促进人

才培养、科技项目开发和地方经济发展,推进校地(校企)合作的重要桥梁和纽

带。

第六条清华大学研究生院在对科技、文化服务需求较多、相对稳定,且

便于集中开展社会实践组织工作的地区(市、县)或单位,与当地主管部门共同

建立“清华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清华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作为校级

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由清华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究生部)负责

联系和协调。

第二章基地的建立、运行与撤销

第七条基地原则上建立在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条件较好的县(县级市、

县级以上的区)或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建立基地,由清华大学研究生院与有关政府、企业(以下简称“主

管部门”)签订《清华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共建协议》(以下简称《基地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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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根据清华大学与地方签订的《校市(校地)全面合作协议》设立的基地,

应当由清华大学研究生院和地方主管部门根据《校市(校地)全面合作协议》和

本《管理办法》的精神,签订《基地共建协议》。

第九条申请共建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的地方政府等,经清华大学研究生

院考察合格后,可以设立试点基地。试点期(一般为两年)结束后,视合作情况

确定是否签约成为正式基地。试点期间,按照正式基地的操作方式和程序开展研

究生社会实践组织工作。

第十条《基地共建协议》约定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之后,经

双方协商,可以续签。

第十一条清华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工作由清华大学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

生工作部,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具体落实。研究生

部指定或委托专人负责与基地挂靠单位的联系。

第十二条基地主管单位应成立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市委、市政府主管领

导担任,成员应包括人事、科技、经济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同志。基地须指定有关

部门作为挂靠单位,具体负责社会实践基地的运作和管理。基地及挂靠单位应落

实专人负责社会实践的组织及相关管理工作,并负责与清华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

部联系沟通。

第十三条基地共建双方应当积极维护对方的良好声誉、知识产权和有关权

益;基地共建双方应当共同维护接收单位和参加社会实践的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基地建立后,如果挂靠单位连续两年未能提出实践需求,或者清

华大学研究生院连续两年因项目不适合等原因未能安排研究生赴该基地进行社

会实践,该基地自行撤销。

第十五条每年的社会实践结束后,清华大学将组织参加社会实践的全体

研究生对实践基地进行评定。对于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基地,清华大学将把学生

评定的结果反馈给该基地,并要求基地按期整改;若基地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

合格”,清华大学将通知基地挂靠单位,撤销该实践基地。

第三章社会实践项目的征集与落实

第十六条根据接收单位的需要,清华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可以承担以下项

目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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