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管理精细化操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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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管理精细化操作

企业纳税管理精细化操作(一)

来源:中税网2012-11-22

第一讲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一、销售货物收入

(一)销售结算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发票开具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及调整

(三)几项特殊业务的税务处理

二、建造合同收入

(一)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

(二)与建筑业营业税制度的差异

(三)与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制造业增值税制度的差异

三、视同销售收入

(一)视同销售行为的确认

(二)几种视同销售行为的分析

第一讲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一、销售货物收入

(一)销售结算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发票开具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

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

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

条第(四)项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

时间开具。”

操作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

行,并注意以下问题:

1.直接收款

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发票按

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

“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

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

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

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

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与发票开具时间,均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或分期收款

纳税人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

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案例—1】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于本年6月5日采取分期

收款方式向A公司销售一批货物,该批货物售价金额(不含税)300

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货款分3期等额收取:6月30日收取首笔

货款,其余款分别在7月30日、8月30日收取。

操作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与A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明确规定收款日期。如果不签订合

同或者合同中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则在发出货物时产生纳税义务,

纳税人就会面临资金周转上的压力。

(2)在发出货物时,不开具发票。如果企业在发出货物时开具发

票,就要按照发票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3)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按照约定的结算金额开具发票,确

立纳税义务。就本例而言,企业应在6月30日、7月30日、8月30

日分别就实际结算金额开具发票,每月按照销售额100万元计算销项

税额。

4.预收货款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

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

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操作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一般情况下,收到预收款时不开具发票,不确立纳税义务。

在发出货物时,开具发票,确立纳税义务。

(2)对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

飞机等货物,在收到预收款时,按预收的款项确认销售额计算纳税;

到了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按合同约定的结算金额确认销售额计

算纳税。发票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不要提前开具。

5.委托代销

纳税人采取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

代销单位出具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

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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