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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
理”(“财会〔2023〕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
与主要账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
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
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
开办费信息。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
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
借款费用等。
5、规范了开办费的账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
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的开办费财税处理
开办费的财税处理问题,一直以来存在着很多争议和观点。笔者现结
合实务中的处理方式,把涉及到开办费的财税事项重点陈述如下。
一、基本规定
(一)新会计准则规定
新会计准则规定非常明确,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管理费用,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
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
新准则已不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而是计入当期损益。
(二)税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23]79号)
“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
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
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23]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企业筹办期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23]98号)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
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
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的筹办期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按照长期
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三)总结
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开办费在财务上计入管理费用;税务上不得
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在企业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分期摊销。
二、关于筹建期
筹建期的界定非常重要,因为开办费是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
筹建期间界定不清楚,开办费就无法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
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因此,判定何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就显得尤为重要。
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了以下文件:
财税[1994]001号(全文失效),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
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
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
国税函[2003]1239号,“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
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国税发[2005]129号(全文失效),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
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国税函[2023]365号,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
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的规定,只适用于2005年10月
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
根据以上文件,得出的结论是:2005年10月1日后成立的企业生产
经营之日是指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2005年10月1日前成立的企业生产
经营之日是指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4月27日答复,“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
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
开始年度。
笔者在这里想强调的是,由于文件规定的不甚明确,国家税务总局的
答复又不能作为有效的法律条文被执行,因此,各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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