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4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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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运营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的秩

序,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注册并经营保

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兼业代理机构)。

第三条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履行下列

职责:

(一)依法向保险公司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二)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保险咨询、风险评估、保险合同订立等

服务;

(三)了解保险市场动态,反映保险消费者的合理需求和意见。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遵守保险法律法规、保险公司规章

制度以及本规定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与准入

第五条申请设立兼业代理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良好的商誉,并具备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所必需的经济

实力、管理能力和专业人才;

(二)有与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信息系

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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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申请设立兼业代理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向保险监

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书;

(三)公司章程或组织机构设置文件;

(四)申请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保险监管机构自接到兼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

6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设立。

第三章经营行为的规范

第八条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依法合规经营,推动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

(二)诚实守信,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勤勉尽责,保证经营活动的安全和稳定。

第九条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要求,建立健

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和职责,并确保其员工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条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与代理的保险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并按照协议约定开展代理销售活动。

第十一条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咨询活动,应当依法提供客观、

真实、准确的保险信息,并按照保险消费者的需要提供个性化、专业

化的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兼业代理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客户服务部门,及时解答

消费者的疑问,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并及时处理投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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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管与处罚

第十三条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管工作,包

括但不限于:

(一)检查和核实兼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并依法储备相关证

据;

(二)定期向兼业代理机构发出检查通知,并指导其落实有关规

定;

(三)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兼业代理机构进行处

罚,并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兼业代理机构,将面临以下处罚措施: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暂停或撤销兼业代理资格;

(四)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兼业代理机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

规定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保险监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本规定进行解释和修

订。

注意:以上内容仅为模拟生成的结果,不代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管理规定的真实内容。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

第3页共9页

是指对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兼业代理机构进行监管和管理的一系

列规定。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中的内

容:

1.定义和范围:规定了什么是保险兼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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