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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互联网医院医保定点协议文本(试行)
甲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乙方:(互联网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8〕26号)精神,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
医保基金安全,规范互联网医院诊疗行为,构建和谐的医、保、患关系,根据《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
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
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保电〔2020〕10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
将医保管理服务协议统一纳入行政协议管理的通知》(国医保办发〔2020〕32
号)等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互联网医院医保服务有关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
网医院,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
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第二条乙方属于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或与第三方机
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应当向甲方提交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加盖
乙方印章的复印件)备案,协议书发生变更或失效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告知
甲方。
第三条乙方应建立互联网医院医保业务管理机构(部门),配备专职
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制定完善互联网医保规章制度,规范医疗行为,加强医保
基金使用审核。同时,加强“互联网+”医保服务政策宣传,准确解读相关政策。
第四条乙方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医保互联网技术标准规范,做好与医
保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处方流转和线上医保支付;接入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实现
事前提醒、事中审核、事后监督等全过程监管,确保做到合理诊疗、合理用药,
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乙方应建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
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甲方应向乙方编发独立的互联网医院医保结算编码。
第六条乙方应加强对医师和药师的管理,建立互联网医师和药师基础
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身份认证和智能监控,对医师和药师身份的真实性、
医疗行为的安全性负责。
第七条乙方应建立在线复诊患者风险评估与突发状况预防处置制度,
对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的,应引导患者到线下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第八条乙方应加强在线诊疗服务管理,通过医保电子凭证、人脸识别
等方式,落实线上实名实人制就医结算要求,确保接受“互联网+”医疗服务人
员与进行医保结算的参保人员一致。
第九条乙方须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建立和妥善保存电子病历、在线电子
处方、购药记录等信息,做到诊疗电子病历、处方流转、购药、配送医药上门等
全程留痕,实现全过程可追溯。
第十条乙方可为参保人员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互联网诊疗
服务。各市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服务人群和病种范围,并根据运行情况及时
调整完善。
乙方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也可通过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作、科
室共建、全专科联合门诊、远程诊疗等形式,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十一条乙方提供的互联网复诊费、处方续方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药
品费用等经甲方确认后,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乙方开具的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中药院内制剂,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
付范围。
乙方依托第三方平台、机构提供的远程心电、影像、B超、病理诊断及其
他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须经批准后,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二条通过互联网医院复诊、续方购药的,药品实行目录管理,动
态调整,在满足临床治疗需要的前提下,鼓励乙方优先选择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
品、基本药物、基本医保甲类药品。
第十三条乙方应遵守《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53号)和相关诊疗规范,根据患者情况,开具互联网电子处方。对于病情比较
稳定的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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