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3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通用8篇)
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
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
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
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
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
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
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
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
方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
务的原则。
第二章燃气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
点规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
门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管网、
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
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
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
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
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阻挠。
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八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
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
承揽燃气工程。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
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九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验收
合格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
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
工程项目档案,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
程项目档案。
第三章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本市对燃气特许经营权实行安全经营许可证
管理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西安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
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
人员;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领取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
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
人说明理由。
燃气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取
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期的,应当
于经营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
申请。
第十五条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
电器、照明设施按防爆要求设置;
(二)瓶库为相对独立的非住宅建筑,与居民住宅的距离
不少于十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少于二十米;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