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试卷二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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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D。本题考查刑法的机能。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

并尽量使两者间保持平衡,而不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2.A。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1)规定犯罪及法律后果的

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

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2)禁止不利于

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5)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

规定必须明确。(6)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不均

衡的、残虐的刑罚。据此,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

法,并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A项正确。现代刑法确立

罪刑法定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禁止对刑法规定进行类推解

释,是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并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

解释,因此B项不正确。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无论是谁作出

的,都应该禁止,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此C项不正确。规范的构

成要件要素往往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在刑事立法过程中,要尽量避免

使用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D项不正确。

3.D。本题考查对刑法溯及力的记忆和理解。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是对刑法规定颁布前发生,刑法规定生效后法院判决还没有确定的刑

事案件来说的。对于刑法规定修改前,已经按照当时生效的法律判决

确定的刑事案件,仍应该执行当时的判决。

4.B。本题考查对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理解。钱某没有非法占有

赵某钱财的目的,因此,钱某不构成抢劫罪或者抢夺罪。构成故意伤

害罪,需要受到轻伤以上的伤害,因此,钱某等人也不构成故意伤害

罪。

5.C。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

正确的理解。处理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总原则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依法判定,不因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而发生变化。因此排除选项A。如

果行为人对犯罪对象认识有错误,但是对犯罪客体认识没有错误,则

对刑事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据此排除选项B。客体认识错误的,则依

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客体种类定罪。比如,甲认为乙包中藏有钱财实施

抢劫,而乙包中实际藏有手枪,据此应当排除甲抢劫枪支罪的故意,

只应当认定甲构成抢劫罪,而非抢劫枪支罪。因此,应选选项C。根

据我国刑法学通说,手段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罪过成立,但是如果危

害结果没有发生,行为人只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据此排除选项

D。

6.B。蔡某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犯罪构成,已经构成了重婚罪;并

且,重婚罪不属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只要发现,就应当侦破后移送

检察机关起诉。

7.D。本题选答案时比较容易被盗窃罪迷惑。易某将李某灌醉是为

了最终抢劫李某的名贵手表。如果李某的醉酒不是易某造成的,则易

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8.A。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犯罪主体

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

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者状态,这种资格、地位或者状态必须不是因

为实施这次犯罪而形成。A的说法错误,黑社会的老大是一般主体。

他这种身份不是犯罪之前获得的,是因为犯罪而获得的地位和身份,

不能算是身份犯,所以选项A当选。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犯罪主

体,必须是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成员,这种身份是在实施这次犯罪之

前所形成的,所以B项的说法正确,不选。无特殊主体的身份就不能

构成某种犯罪,是指实行犯,而不包括指帮助犯和教唆犯,C项说法

正确,不选。D项说法是正确的,对此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参见200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

个问题的解释》。

9.C。李某骑电动车违章撞伤王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不成

交通肇事罪,王某在医院治疗时,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王某的死亡和

李某将他撞伤的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王某的死亡和李某将他

撞伤的行为因为医疗事故行为而发生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中断。或者

说,王某的死亡并不是李某将他撞伤而创造出的非法风险的实现,不

能将王某的死亡归责于李某的撞伤行为。我国刑法中没有过失伤害

罪,只有过失致人重伤者。

10.C。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

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

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周某遭流氓攻击被迫自卫还击,属于

正当防卫。李某未表明民警的身份,且身穿便衣,周某在当时特定的

情况下,不可能辨认其身份、其行为目的,因此周某将李某砸成重伤

属于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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