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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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管理,提高数据质量,发

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

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

以及国家开辟银行。

第三条数据管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

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内设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

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

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管理纳入公司管理范畴,建立

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管理体系。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数据管理应当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

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

外部数据,覆盖监管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二)匹配性原则。数据管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

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数据管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数据管理应当推动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银

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监管数据纳入数据管理,建立工作

机制和流程,确保监管数据报送工作有效组织开展,监管数据质量持

续提升。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监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

管理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数据管理架构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

数据管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制定数据战略,审批或者授权

审批与数据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催促高级管理层提升数据管理有

效性,对数据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数

据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负责建立数据管理体系,确

保数据管理资源配置,制定和实施问责和激励机制,建立数据质量控

制机制,组织评估数据管理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并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首席数据官。首席数据官是

否纳入高级管理人员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经营状况确定;纳入高级

管理人员管理的,应当符合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要求。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定并授权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

责实施数据管理体系建设,协调落实数据管理运行机制,组织推动数

据在经营管理流程中发挥作用,负责监管数据相关工作,设置监管数

据相关工作专职岗位。

第十三条业务部门应当负责本业务领域的数据管理,管理业务条

线数据源,确保准确记录和及时维护,落实数据质量控制机制,执行

监管数据相关工作要求,加强数据应用,实现数据价值。

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数据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设立满

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岗位,在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岗位。

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一支满足数据管理工作需要

的专业队伍,至少按年度对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科学规划职业成长通

道,确定合理薪酬水平。

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数据文化,树立数据是

重要资产和数据应真实客观的理念与准则,强化用数意识,遵循依规

用数、科学用数的职业操守。

第三章数据管理

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结合自身发展战略、监管要求等,

制定数据战略并确保有效执行和修订。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全面科学有效的数据管理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管理、部门职责、协调机制、安全管控、系统

保障、监督检查和数据质量控制等方面。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和实际需要,持续评价更新数

据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与监管数据相关的监管统计

管理制度和业务制度,及时发布并定期评价和更新,报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制度浮现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银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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