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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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18—19条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总资产、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同时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及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若按不同会计准则计算的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列表披露差异情况并说明主要原因。公司在披露“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应当同时说明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及金额。第十九条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应当遵循如下要求:(一)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二)对非经常性损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确定和计算,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应当遵照执行。(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数据填列或计算以上数据和指标。(四)如公司成立未满3年,应当披露公司成立后完整会计年度的上述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五)财务数据按照时间顺序自左至右排列,左起为报告期的数据,向右依次列示前一期的数据。第44-49条公司治理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披露公司治理的基本状况,列示公司报告期内建立的各项公司治理制度,说明公司治理与《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是否存在差异;如有差异,应当说明原因。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开展情况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情况已通过临时公告或专项报告披露的,公司应当提供指定披露网站的相关查询索引。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包括:会议届次、召开日期、会议议案名称、决议情况及会议决议刊登的指定网站的查询索引及披露日期。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每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的姓名,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次数、方式,独立董事曾提出异议的有关事项及异议的内容,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建议是否被采纳的说明。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披露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在报告期内履行职责时所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第四十八条监事会在报告期内的监督活动中发现公司存在风险的,公司应当披露监事会就有关风险的简要意见、监事会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届次、参会监事以及指定披露网站的查询索引及披露日期等信息;否则,公司应当披露监事会对报告期内的监督事项无异议。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就其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存在的不能保证独立性、不能保持自主经营能力的情况进行说明。因股份化改造、行业特点、国家政策、收购兼并等原因存在同业竞争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应的解决措施、工作进度及后续工作计划。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此作出承诺的,应当在重大事项中予以说明。第五十条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机制,以及激励机制的建立、实施情况。第54-55条财务报告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当披露审计报告正文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包括公司近两年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比较式利润表和比较式现金流量表,以及比较式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有关财务报告的规定编制。备查文件目录第五十五条公司应当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包括:(一)载有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表。(二)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原件。(三)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四)在其他证券市场公布的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办公场所置备上述文件的原件。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时,或股东依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阅时,公司应当及时提供。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第58—59条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当以列表方式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近3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总资产、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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