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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款中抵减的销项税金,收入及土地成

本的处理

在业界,一直以来,有个争议。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款抵减的销项税金该如何处理?

收入加不加?成本减不减?

排列组合,由此产生四种处理方式。

其实深入研究一下总局的政策规定,不难得出确定性的收入处理

方法。

收入处理方法确定,成本的处理方法其实也能确定。

下面从5个方面,简要介绍一下:

1、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简要计算逻辑;

2、问题的产生;

3、目前各地税务局采取的做法;

4、收入确认的相关政策;

5、土地成本扣除的相关政策。

土地增值税的简要计算逻辑,不用多讲,主要的点是土地成本扣

除有个加成效应。

在不考虑普票的基础上,普通的商品生产过程中,B公司生产成品

销给消费者,从A公司购买原材料,此时的原材料是价税分离的。

而在房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时,从政府购买到的土地是一个混合

价,无价、税的概念。

总局在营改增时,考虑到土地的特有情况,实行销项抵减的特殊

性政策。

此时,增值税问题解决了,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又来了。

土地价款在成本扣除时,是按全额扣,还是按差额扣?

已被抵减的销项税金如何处理?加到收入中,还是扣减土地成本?

不考虑简易计税。

在一般计税方法下,从利于纳税人的角度排列组合,从优到劣,

有四种方案:

第一种,收入不变,土地成本全额扣除;

第二种,收入加抵减的销项税金,土地成本全额扣除;

第三种,收入不变,土地成本差额扣除;

第四种,收入加抵减的销项税金,土地成本差额扣除;

第一种方案,土地成本在销项抵减的税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

相当于不做考虑,视同未抵减。

这涉及到两个税种的好处全让纳税人占了,从笔者的工作经历看,

未看到有税务局实行过这种方案。

第二、三、四种,皆有实例,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税局和纳税人

的认知不断提升,目前第二种方案逐渐被大多数人接受,在税局的审

核实践中也更多地被应用。

即,土地成本在销项抵减的税金,在收入中加回,成本全额扣除。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总局对收入确认方面的相关规定。

这是计算增值税销售额的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

的余额为销售额”。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土地价款)/1.09

下面是计算土地增值税收入的依据:

财税〔2016〕43号: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

不含增值税收入。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

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

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

纳税额。

土地增值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这是明确的。

下面就按照字面意思进行推演: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即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的收入

=含税销售额-增值税销项税额

=含税销售额-销售额*9%(对应36号文,将销售额替代)

=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土地价款)/1.09*9%

=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土地价款)/1.09*9%

=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9*9%+土地价款/1.09*9%

=不含税销售额+土地价款/1.09*9%

即=不含税转让收入+土地价款/1.09*9%

即=不含税转让收入+土地成本在销项抵减的税金

(上述含税销售额,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由此可见,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确认时,土地成本在销项抵减的

税金应当在收入中加回。

第一、第三种方案,可以直接PASS。

地方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的

公告(2021年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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