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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款中抵减的销项税金,收入及土地成
本的处理
在业界,一直以来,有个争议。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款抵减的销项税金该如何处理?
收入加不加?成本减不减?
排列组合,由此产生四种处理方式。
其实深入研究一下总局的政策规定,不难得出确定性的收入处理
方法。
收入处理方法确定,成本的处理方法其实也能确定。
下面从5个方面,简要介绍一下:
1、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简要计算逻辑;
2、问题的产生;
3、目前各地税务局采取的做法;
4、收入确认的相关政策;
5、土地成本扣除的相关政策。
土地增值税的简要计算逻辑,不用多讲,主要的点是土地成本扣
除有个加成效应。
在不考虑普票的基础上,普通的商品生产过程中,B公司生产成品
销给消费者,从A公司购买原材料,此时的原材料是价税分离的。
而在房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时,从政府购买到的土地是一个混合
价,无价、税的概念。
总局在营改增时,考虑到土地的特有情况,实行销项抵减的特殊
性政策。
此时,增值税问题解决了,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又来了。
土地价款在成本扣除时,是按全额扣,还是按差额扣?
已被抵减的销项税金如何处理?加到收入中,还是扣减土地成本?
不考虑简易计税。
在一般计税方法下,从利于纳税人的角度排列组合,从优到劣,
有四种方案:
第一种,收入不变,土地成本全额扣除;
第二种,收入加抵减的销项税金,土地成本全额扣除;
第三种,收入不变,土地成本差额扣除;
第四种,收入加抵减的销项税金,土地成本差额扣除;
第一种方案,土地成本在销项抵减的税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
相当于不做考虑,视同未抵减。
这涉及到两个税种的好处全让纳税人占了,从笔者的工作经历看,
未看到有税务局实行过这种方案。
第二、三、四种,皆有实例,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税局和纳税人
的认知不断提升,目前第二种方案逐渐被大多数人接受,在税局的审
核实践中也更多地被应用。
即,土地成本在销项抵减的税金,在收入中加回,成本全额扣除。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总局对收入确认方面的相关规定。
这是计算增值税销售额的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
的余额为销售额”。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土地价款)/1.09
下面是计算土地增值税收入的依据:
财税〔2016〕43号: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
不含增值税收入。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
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
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
纳税额。
土地增值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这是明确的。
下面就按照字面意思进行推演: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即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的收入
=含税销售额-增值税销项税额
=含税销售额-销售额*9%(对应36号文,将销售额替代)
=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土地价款)/1.09*9%
=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土地价款)/1.09*9%
=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9*9%+土地价款/1.09*9%
=不含税销售额+土地价款/1.09*9%
即=不含税转让收入+土地价款/1.09*9%
即=不含税转让收入+土地成本在销项抵减的税金
(上述含税销售额,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由此可见,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确认时,土地成本在销项抵减的
税金应当在收入中加回。
第一、第三种方案,可以直接PASS。
地方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的
公告(2021年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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