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反诉状(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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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反诉状(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5篇

篇1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山东省曲阜市某镇某村,联系电话:1386916XXXX。

被反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山东省曲阜市某镇某村,联系电话:1368888XXXX。

反诉请求:

1.请求法院确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返还反诉人已支付的购房款50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利息损失(自支付购房款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其他损失10万元;

5.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24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反诉人向被反诉人购买位于山东省曲阜市某镇某村的房屋一套,购房款为50万元。合同签订后,反诉人如约支付了购房款,但被反诉人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反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生效。然而,在本案中,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未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房屋的买卖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然而,在本案中,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未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也未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此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综上所述,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基于此,反诉人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判令被反诉人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50万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同时,反诉人因合同无效所遭受的其他损失10万元,也应由被反诉人承担。

此致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某某

2024年3月1日

篇2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河南省濮阳县柳屯镇前张村,联系电话

被反诉人(原告):李某某,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河南省濮阳县柳屯镇后李村,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确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返还反诉人位于河南省濮阳县柳屯镇前张村的房屋;

3.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价值贬损、装修费用、搬迁费用等;

4.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24年5月签订了一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反诉人将其位于河南省濮阳县柳屯镇前张村的房屋出售给被反诉人。合同签订后,被反诉人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但未支付剩余购房款。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反诉人发现该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因存在上述情形而无效。

首先,在签订合同时,被反诉人并未告知反诉人该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反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这种行为构成了欺诈,损害了反诉人的利益。

其次,该房屋买卖合同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存在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情况。这种低价转让行为可能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再次,该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并未经过合法的程序和手续,可能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最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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