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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证据概念辨析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原有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

等传统证据基础上,增加了“电子数据”这一新的证据种类,其法律

地位首次得到明确。一种新的证据种类的出现,对我国证据法的首要

挑战就体现在概念的界定上,如何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妥善定义,是

最基础的问题。

一、不同证据制度下证据概念的分析比较

要想准确的定义电子数据证据这一新型的证据种类,就要先弄清

证据的概念。证据乃诉讼之灵魂,一国证据制度的完善程度,直接影

响到该国诉讼制度的文明和理性程度。目前,世界上最具有代表性的

三种证据制度,即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制

度以及俄罗斯和中国的证据制度。[1]虽然这三种制度之间相互借鉴与

融合越来越多,但在证据概念的界定上仍在不同程度上保留着自己的

传统特点。

(一)英美法系国家

在英国,虽然许多证据法学者都是给证据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但

至今仍没有一个定义能为大家所普遍接受。诸多观点都侧重在证据法

方面而没有侧重于证据本身,均没有对证据做出明确的定义。[2]

在美国的众多证据成文法中,《加利福尼亚证据法典》第二编对

29个证据法术语作了界定,其中第140条规定:“证据是指被提供用

以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证言、文书、物品或者其他可感知

物。”[3]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到,在美国任何事物只要作为证据被提供

了,不管其提取的手段如何,也不管最后是否被法庭采纳,都属于该

法所称的证据。

加拿大是一个地域辽阔的联邦制国家,目前使用的最重要的证据

成文法是1985年颁行的加拿大《证据法》。加拿大法律规定,为一方

或另一方证实、澄清或查明具有争议的事实或争议之点的真相者,就

是证据。加拿大采用对抗式诉讼模式来审理案件,在这种模式下,法

官需要在审查评定诉讼参与人提供的证据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进行

认定,因此证据就是解决争议事实所必须的材料。[4]

(二)大陆法系国家

法国没有对证据进行明确的定义,法典和判例构成了证据法的主

要渊源。在德国的证据法中,证据是对特定事实是否正确形成确信的

理由,是指“法院据之可以确认诉讼争议或者不真实的各种可能的途

径或者方法的总称”[5]法律规定采取列举的方式,合法的证据有勘验、

证人、专家鉴定、文书及询问当事人,但是法律没有列举的其他方法

也可以考虑。

(三)俄罗斯和中国

俄罗斯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前苏联模式的基础上的,既不属于英

美法系也不属于大陆法系,具有自己鲜明的特色。在刑事诉讼法和民

事诉讼法中分别规定了法律所认可的证据定义,包括了几乎所有与案

件待证事实有关的事实材料和其他情况。[6]

证据一词在汉语中的准确起源已经很难考证,它已经是汉语中常

用的词语之一,但是它在很多程度上属于专门的法律术语,人们一听

到这个词就会马上联想到案件、纠纷、调解、诉讼等法律事务。《辞

海》对证据的解释是“法律用语,据以认定案件的材料”。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

中国的《刑事诉讼法》。该法第31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

切事实,都是证据”。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证据一词做出的明确解释。

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和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以及1996

年修正的新《刑事诉讼法》都明示了或默示了这一解释。2011年8月

24日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意见稿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当前电子数据证据概念的比较

电子数据证据是现代信息技术的产物,离开了现代通信技术、计

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以及其他信息技术在现代社会活动中的应用,就

谈不上电子数据证据。在电子技术出现之前,没有电子数据证据的概

念。[7]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不得不接受逐步渗透到社会生

活各个方面的电子数据证据。如果不能掌握电子数据证据的概念,就

像缺少了地基的房子一样,无法找到学术讨论和立法研究的基点,我

们就不能正确制定电子数据证据的规则,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据能力、

证明力、归类及其审查判断等方面的研究也就难以做好有的放矢。

(一)各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提出概念的比较

“电子数据证据”一词自提出以来,就是一个表述混乱的词语,

世界各国的法律赋予了电子数据证据不同的含义,从现有相关法律来

看,主要分为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上的电子数据证据是指,“以存

储的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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