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资产评估增值怎样做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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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资产评估增值怎样做账?

企业资产评估增值一般涉及以下情况:第一,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资产评估增值;第二,因清产核资而发

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第三,因企业股份制改制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一、企业因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一)企业改制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整体改制.或者组建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吸收四个以上其他股东组建为

股份有限公司;二是部分改制,即拿出部分能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的经营性资产,再吸收其他四个以上股东共同发起设立

为股份有限公司。最普遍采用的是后一种形式。

(二)会计上的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5条“企业应当对其本

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第6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及第43

条“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

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前后虽然企

业性质不同但仍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43条的规定,如果不能保证所确

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则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账务调整;如果能保证

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则应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制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当根据评估确定的资产评估结果进行相应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并可

进行折旧计提。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计入“递延税款”的贷方,资产评估净增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的

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当企业按照规定在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或者按规定的期限结转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企业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增值准

备未实现前不作处理,待到实现后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例1:A(内资)企业进行整体改组成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1500万元,已提折旧500万元,经评估该固定

资产原值1900万元,累计折旧500万元,该固定资产评估增值400万元,尚可使用年限为15年。假设原企业改组以评

估价值折成股份公司股本,股份公司成立后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折旧法(假若不考虑净残值率),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25%。

具体会计处理:

甲企业改组后的企业固定资产按其评估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其会计分录如下:

(1)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调整原账面价值

借:固定资产——评估后的价值1900万元

借:累计折旧500万元

贷:固定资产——评估前的价值1500万元

贷:累计折旧500万元

贷:递延税款100万元

贷: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300万元

(2)企业完成后对该固定资产增值部分每月计提折旧.

借:生产成本等2.2万元

贷:累计折旧2.2万元

(3)企业每年结转递延税款时

借:递延税款6.67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67万元

(4)企业待到实现后结转资本公积准备

借: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300万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300万元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资产评估增值

(一)投资是企业为了获得收益或实现资本增值向被投资单位投放资金的经济行为,企业对外进行的投资。可以有不同

的分类。从性质上划分:可以分为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从管理层持有意图划分:可以分为交易性投资、可供出售、

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企业进行对外投资取得权益(或债权)时,即投资交易的发生,也就是进行了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

一种非经常性的特殊交易行为,是投资(或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投资(或

交易)。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在进行具体会计处理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不涉及以下三点,应特别注意:第一,与所有者的非货币性资产非互惠转让。在实物中,与所有者的非互惠转让如以非

货币性资产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发行股票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属于资本性或权益性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二,企业与所有者以外方面发生的非互惠转让,如政府无偿提供非货币性资产给企业建造固定资产,属于政府以非互

惠方式提供非货币性资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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