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友相伴B款养老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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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友相伴B款养老年金保险

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友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友邦友相伴B款养老年金保险》是一款包含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

险金、养老年金、满期金责任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本说明书仅供参考,具体保险责任及保险合同的内容以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为准。

一、产品基本特征

1、投保范围和保险期间

保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需要同时满足以下约定,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1.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不小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相关规定、政策规定的退休年龄;

2.男性60周岁至80周岁,女性55周岁至80周岁。

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24时起算,分为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保单

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为被保险人相应生日,下同)止和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

个保单周年日止2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

交费方式:趸交、年交

交费期间:趸交/3年交/5年交

3、保险责任及保单利益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对于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满期金,我们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

最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三年或五年,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趸交,

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2)计算:

(1)本项金额=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累计已领取的养老年金

(2)本项金额=趸交保险费-累计已领取的养老年金

2.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保险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全残,则我们将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

全残发生时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三年或五年,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

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趸交,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2)计算:

(1)本项金额=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15%(百分之十五)

(2)本项金额=趸交保险费×15%(百分之十五)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保险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下列期间之一:

(1)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指定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2)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正在运营的轨道列车期间(自进入所乘坐轨道列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所乘

坐轨道列车车厢为止);

(3)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正在运营的民航班机期间(自踏入飞机舱门时起至走出飞机舱门为止)。

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3.养老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则我们将自保险合同犹豫期结束的次日至保险合同满期日前的每个保单周月日给付

养老年金,其金额等于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在养老年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将不再给付养老年金。

4.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我们将给付满期金,其金额等于满期时保险合

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4、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

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

外)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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