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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行政机关民主法

制观念不断增强,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但通过

行政审判发现,当前行政机关执法仍存在问题,行政执法

不仅事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威

望,更直接影响法院的行政审判,关系法律权威。为客观

反映问题,深入剖析根源,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依托全

市法院2008年以来的行政案件,对行政执法状况进行了专

题调研。

一、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行政执法随意性较大。2008年以来,全市法院原

告主动撤诉的行政案件中,因被告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原告

主动撤诉案件72件,占以原告撤诉方式结案的45%。行政

机关自身纠错的做法,虽然起到了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

源的效果。但从中反映出,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机

关执法缺乏严肃性,部分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

前,对其合法性缺乏必要的审查,执法随意性较大,行政

执法规范化程度有待提高。在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中,因

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办案的占20%。有的行政机

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拒绝

进行房屋过户和机动车过户;有些行政执法部门对万元以

上罚款、吊销执照、撤销土地证、房屋产权证、责令停业

等行政处罚,不进行听证;有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告知被处

罚人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向被处罚人说明理由,不交

待复议、诉讼权利和期限,有的处罚决定不送达本人,变

相剥夺当事人权利。

二是行政执法的强权性突出。缺乏民主性和程序抗辩

是我国行政执法中的一大弊病。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

习惯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视为行政管理的被动接受

者,行政权力的运行方式以直接干涉和命令服从为主,总

是高高在上地发号施令,很少进行平等交流,不能摆正行

政关系之中双方当事人的位置,通过协商、对话或者赋予

相对方足够的程序抗辩,使相对方在参与行政活动的过程

中充分行使其知情权和抗辩权,从而最终达到自觉自愿履

行义务的目的。有的执法人中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不

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剥夺了行政执法相对人的申辩权;有

的行政机关不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获得法律救济的途径,

剥夺了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法律权利;有的土地确权案件,

房屋登记没有证据,仅凭草图或复印件作行政决定;有的

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不经司法鉴定,自作主张,强行认

定,使行政处罚不具备法定事实要件,导致因行政处罚主

要证据不足而败诉。

三是行政执法的趋利性明显。行政机关执法活动既同

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密切相关,又同行政机关自

身利益存在一定联系,在处理两者关系时,应当优先考虑

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然而在现阶段,多数基层执法

队伍经费主要来源是罚款和收费,使行政执法与执法者的

自身利益直接挂钩,造成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严重背离。

有的基层经济管理部门随意冻结企业资产;有的部门行政

处罚不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而是拿没有法律效力的部

门规定或会议纪要作处理依据,导致违法行政。一些部门

之间有利争着上,无利躲着走,严重违背法律赋予其职权

的目的,不仅容易造成行政执法密集地带,严重影响行政

相对人的正常生产生活,而且能够导致行政执法的空白地

带,对于自身利益无关的,各行政机关都不想管、不愿

管,甚至互相推诿、扯皮,使行政相对方有机可乘。

四是行政执法管理的无序性客观存在。依法行政本是

十分严肃的工作,但在当前,行政管理秩序存在混乱现

象。在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上,由于部门设置不尽合理,

以致职能重叠,职能不清,容易出现多头管理、重复执法

等现象。在执法主体职责上,分工不明,职责不清,以致

出现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尤其是基层行政执法部门越权执

法,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和无权处理的事项作出处理。有

的对相邻县或农垦系统的土地和林地进行确权,有的乡

(镇)林管站越权变更县级以上政府颁发的林权证。在执

法过程中,经常出现不遵守法定程序,不出示执法证件,

不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的依据,不使用合法的罚没

收据,不指明执法依据,不交代行政相对人应享有的权

利,不做询问笔录,不立案不调查取证等一系列问题。在

执法处理结果上,不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与相对人

进行无原则的讨价还价,同类不同罚,同事不同罚,或者

亲者轻罚,疏者重罚等,处罚标准不统一,显失公正,往

往引起民怨,酿成纠纷。

五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的对抗性不容忽视。近年来

行政机关对法院行政审判的配合程度有所提高,但不协调

现象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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