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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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加快全县工业化、城镇

化和农业产业化进程,提升我县经济综合竞争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

要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

定。

第二条所有经济组织和个人来我县投资,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

域外,一律对外开放,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

第三条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在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的前提下,客商可自主选择投资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形式。

第四条新办企业可通过依法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使用土地。

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五条县级工业园区土地征批后,支持新上项目入驻,鼓励建设标

准化厂房。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依法取得土地使

用权、企业建成实现税收后,土地纯收益县级留成部分的奖励给企

业;新上固定资产投资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依法取得土地使

用权、企业建成实现税收后,土地纯收益的县级留成部分(除政策性

支出)全部奖励给企业;新上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或高科技、高附加

值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别优惠的政策。

第七条投资者租赁三属企业闲置厂地、厂房和设备兴办工业项目

的,其租赁费用可以从实现税收中予以适当补贴。

纳税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万元以上的,其高级技

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

奖励给本人,连奖五年。

第九条除矿产开采项目外,新上固定资产投资万元以上的工业

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补偿费、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文物调查费、建筑垃圾处理费、人防易地建设费

(厂房不予收取)。

2、项目建设期间免征水资源费。

3、土地登记、测绘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均按

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4、建筑材料检测费、测绘费、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建筑质量

监理费、施工图预算和标底投标报价编制费、工程勘探费、工程勘察

设计费等属县级权限范围内的,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最低限额收取。

5、相关部门要积极对上协调防雷装置分阶段检测费、文物钻探费和

地震安全性评价等项目收费,争取按最低标准收取。

6、新办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只

收取工本费。对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的企业,

免收一切年检费用。

第十条积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争创名牌,企业产品获得国家名牌

产品、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奖励企业现金元;对获得省级名牌

产品、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奖励企业现金元。奖金由县财政支

第十一条对年销售收入万元以上、纳税万元以上的企业,其

法人代表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党员

的优先推荐各级党代表;对年销售收入万元以上、纳税万元

以上的,还可参加县委、政府副科级级别的会议;对年销售收入元

以上、纳税万元以上的,除以上政治待遇外,还可以参加县委、

政府正科级级别会议。该规定按动态管理实行。

第十二条新上重点项目实行“会签制”、部门主要领导“代办制”和

重大项目领导分工负责制。即对县引资项目,由县招商局牵头,县主

管领导协调有关部门集中会审、会签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在

限定的时间内办好一切手续。需市以上审批的,由相关部门协助企业

一同办理。固定资产投资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县政府召集联席

会议议定后,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按期专责办理。

第十三条投资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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