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撤销的限制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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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撤销的限制

摘要:在“形式法治国家”向“实质法治国家”转变过程中,价值之间的平衡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特别在行政许可撤销领域,行政机关必须在被许可人的信赖利益与依法行政所代表公共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因为行政许可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对于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会产生约束力,所以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其自我纠错将会受到严格限制,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行政机关才有权予以撤销。我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撤销的实体条件与程序条件作出笼统的规定,这使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撤销权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权力具有扩张的本性,所以为了保障被许可人的合法利益,需要对行政机关的撤销权进行限制。文章主要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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