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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制度(18篇)

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制度1

一、实行餐饮服务许可制度,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

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按照许可证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显

着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

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全面责任。单位要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

人员;

三、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四、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

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五、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

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

六、食品操作人员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

食品原料,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

用;

七、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加热至中心温度70℃

以上;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冷藏温度的范围

应控制在0℃-10℃之间,冷冻温度的范围应控制在-20℃--1℃之间。

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

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八、制作凉菜应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

用和凉菜专用的要求;

九、按照要求清洗消毒餐饮具,并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

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饮具。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的餐饮具;

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封存导致或者或可能导致食品

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

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制度2

第一条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政策及国家和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鞍山市

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食品安全工作检查是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

评议考核的重要方法,是指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

聘用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依据年度食品

安全工作检查计划,对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各级食安委领导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各级食品安全委员

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具体负责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年

度检查工作计划,由聘任的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实施。

第四条县(市)、区级及以上食安委聘任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

对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县(市)、区食安委在乡镇(街

道)、村(居委会)聘任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协助对区域内

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应确保在村民组(居住小区)中有一名

以上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或助理检查员。具体情况由各级食品安全

委确定。

第五条各级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由

市食安委统一制作聘书,统一编号。聘书标注检查区域及检查工作

范围。

第六条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关心食品安全工作;

(二)遵章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三)掌握一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专业和法律知识;

(四)经过食品安全检查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

食品安全助理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关心食品安全工作;

(二)遵章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三)经过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七条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检查员的培训

和资格考试内容由市食安办统一确定,各县(市)、区分别落实。

聘任人员的管理采取“谁聘任,谁负责”的原则,聘任人员的有关

情况要向上级食品安全办备案。

第八条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的权利:

(一)接受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二)正常工作检查活动和人身安全应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

干涉、阻挠和侵犯;

(三)受到表彰或奖励。

第九条各级食安办定期对所聘任的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和助理

检查员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有下列情况之

一者,可建议原聘任机关解聘:

(一)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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