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师国家政策及技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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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国家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

一、劳动人事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1991]14号)

第六条第三款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

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

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与时

予以表彰和奖励。

2.劳部发[1994]98号文件,获得职业XX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时,应确

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师待遇;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享受同等中级职称或者工程师待遇。

3.XX省: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的通知》(鲁政发

〔2003〕83号)精神,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在国

家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并鼓励技能人才的成长。

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政策上与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在使用上要一视同仁;技

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在企业工作的,分别享受中级

(工程师)和高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称有关待遇。

维修电工技师是维修电工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一)维修电工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5年或累计17年以上者。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2年或累计15年以上,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证书者。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或累计12年以上,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证书后,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

达规定标准学时者。

4、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证书或相关专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

经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者。

5、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证书或相关专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者。

6、相关专业高级技工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或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

工作2年以上,经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者。

维修电工国家职业标准

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维修电工。

1.2职业定义

从事机械设备和电气系统线路与器件等的安装、调试与维护、修理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

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

室内,室外。

1.5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理解、观察、判断、推理和计算能力,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并能高空作

业。

1.6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500标准学时;

中级不少于4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

200标准学时。

培训教师

培训初、中、高级维修电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以上职业XX书或相关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XX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培训场地设备

标准教室与具备必要实验设备的实践场所和所需的测试仪表与工具。

1.8鉴定要求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申报条件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XX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

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XX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XX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

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XX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

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XX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阅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

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技师、高级

技师鉴定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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