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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准则会计处理变化及其对保险行业的

影响

作者:赵英会

来源:《财会月刊上半月》·2021年第06期

【摘要】财政部于2020年12月19日发布修订后的保险合同准则,并于2023年1月1

日起实施。新准则完善了保险合同的定义和合同分拆相关规定,引入了保险合同组作为计量

单元,在保险服务收入确认、计量方面更加合理,在保险合同服务边际的计量及分出再保险

合同的会计处理等方面更加完善。其实施将有利于保险合同回归保险本质,促进保险行业更

好发展;有利于提高保险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有效抑制利润操纵;有利于提升我国保险行业的

国际影响力和综合实力;有利于体现保险核心规律,提高保险行业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

【关键词】新保险准则;保险合同组;计量模型;确认原则;保险行业

【中图分类号】F27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994(2021)11-0106-5

一、我国保险准则的修订背景

在本次保险准则修订前,我国保险公司相关会计处理主要遵循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CAS25(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

保险合同》[CAS26(2006)]及相应的准则应用指南,这两项具体准则分别规定了原保险合同

和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原则。2009年,又通过《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

[2009]15号)对保险合同相关具体会计问题及在我国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保险公司准则差异

问题进行了规范和说明。CAS25(2006)、CAS26(2006)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

定》(统称为“旧保险准则”)在实施过程中规范了保险公司的会计处理,提高了保险行业会计

信息质量,满足了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然而,随着近几年我国保险市场的变化和发展,

保险产品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对金融创新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随着2017年《企业

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CAS14(2017)]的修订,收入的确认条件与确认原则也有较大

变化。在这样的背景下,旧保险准则在保险合同识别、收入确认与计量方面显现出一些问

题,如当保险合同中包含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嵌入衍生工具、服务承诺等单项履约义务

时,会导致收入与费用在确认时间和金额上不配比、收入核算口径与其他已执行CAS14

(2017)的金融机构的收入核算口径不一致、通过调整精算假设进行利润操纵等[1,2]。

从国际上来看,早在1997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就开始了保险准则的相关

研究和制定工作。2001年IASC改组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IASB自2002年起将

保险准则修订工作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2004年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

保险合同》(IFRS4);在第二阶段,2007年发布保险准则初步意见的讨论稿,2010年、

2013年分别发布关于保险准则的征求意见稿,2017年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

险合同》(IFRS17),2020年发布IFRS17的修订稿,并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我国会计准则自2006年以来一直持续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至2020年年底,修订、增

加了多项具体准则。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其他准则的修订及IFRS17的发布与修订,

财政部自2018年開始了对我国保险准则的修订工作,于2018年年底发布修订保险准则的征

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意见并对保险公司模拟执行修订后准则进行测试的基础上,于2020年

12月19日发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CAS25(2020)](简称“新

保险准则”),所规定的实施时间与IFRS17一致,以避免境内外实施时间不同所形成的差

异。境内上市保险公司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保险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新

保险准则执行后,不再执行旧保险准则。

二、保险合同识别、合并和分拆的相关变化

完善1.保险合同定义和合同合并分拆规定。旧保险准则下保险合同的定义为“保险人与投

保人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3],该定义没有明确

保险风险对投保人产生影响的类型(有利影响或不利影响)、保险风险形成的影响是否重大、

风险补偿约定等方面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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