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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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一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模式,

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推进形成全方

位、宽领域的大招商格局,结合《隆阳区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工作

方案》(隆办发〔2015〕19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励对象

本实施细则的奖励对象是指为隆阳区发展引进云南省行政

区域以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资

人,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

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等。

第三条奖励条件及限制范围

(一)凡申请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区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2.项目资金系引进省外、境外非财政性直接投资资金。

(二)有下列情况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1.国家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项目;

2.凡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

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的项目。

第四条奖励项目类型划分

-1-

(一)农牧产业、生物资源开发类项目:农、林、牧、渔业及

生物食品药品加工等相关产业项目。

(二)工矿产业类项目: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等相关产业项目。

(三)城乡建设类项目:房地产开发类项目、建筑业、交通基

础设施建设类项目、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建设管理类等项目。

(四)商贸物流类项目:转口贸易、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

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信息传输、软件

和信息化技术服务业(包括互联网、电商、大数据)等项目。

(五)其他类项目:大健康产业、旅游文化产业、社会公共服

务、科技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卫生、金融业等项目。

第五条奖励基础额确定

按照年度省外资金利用实际投资额为标准确定(金融业按实

际注册资本金计算)。

第六条奖励标准

(一)农牧产业、生物资源开发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

外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

投资额2‰奖励。

(二)工矿产业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且

-2-

投资周期为多年的项目,项目实施第一年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

励,第二年按照实际投资额1.5‰奖励,三年及以上按照实际投

资额1‰奖励。

外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投资周期为多

年的项目,项目实施第一年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第二年按

照实际投资额1.5‰奖励,三年及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1‰奖励。

(三)城乡建设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且

投资周期为多年的项目,项目实施第一年按照实际投资额1‰奖

励,第二年按照实际投资额0.5‰奖励,三年及以上按照实际投

资额0.3‰奖励。

外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投资周期为多

年的项目,项目实施第一年按照实际投资额1‰奖励,第二年按

照实际投资额0.5‰奖励,三年及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0.3‰奖

励。

(四)商贸物流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

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1.5‰奖励。

外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

投资额1.5‰奖励。

(五)大健康产业、旅游文化产业、科研产业及社会公共服务

产业、教育卫生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3-

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

外资实际投资额达2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

额2‰奖励。

(六)金融类项目:实际注册资本金达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

上且投融资资金用在本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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