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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三合一与滚动分案

上海三中院开庭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管辖后第一案

3月19日下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

敲响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并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后的

第一槌,通过互联网在线庭审方式开庭审理一起要求履行环保监管职责行

政案件。

上诉人应某认为,其所居住的居民楼下的饭店对门面、大堂、厨房烟

道等进行了改造,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投诉要求环保

部门依法责令饭店改正,对环保部门作出的不属于新建、改建、扩建产生

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答复不服。

庭审中,法庭围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适用展开审查,着重审查餐

饮公司是否存在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等事实。各方当事人围绕《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法条的理解及适用充分

发表了意见。案件将择日作出裁判。

上海三中院副院长俞XX、民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姚XX、民庭

(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姚XX组成合议庭,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苏XX、

长宁区生态环境局副局长王XX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在线出庭应诉。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苏XX在最后陈述意见时表示,依法治国不仅要

求企业和公民守法,更要求政府部门严格依法办事。行政机关对违法违规

的行为要坚决查处,绝不手软;对守法的行为要积极支持。作为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上海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积极依法履行职

责,严格依法行政,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

案情简介

2001年11月6日,某餐饮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中型饭店,店面位

于居民楼下。2001年9月,该公司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2018年

10月,应某通过12345上海市民服务热线投诉,居民楼下的该饭店在

2016年之后进行改建,门面、大堂、厨房烟道等均进行了改造,但不涉

及油烟超标排放和违章搭建问题,其认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

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

餐饮服务项目”的规定,要求环保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环保部门:未出现法律规定的重大变动现象,不属于新建、改建、扩

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长宁区生态环境局经调查,于2018年11月12日对应某进行了答复,

根据现场核查,该地址的餐饮经营行为未出现法律规定的重大变动现象,

不属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某不服,

认为长宁区生态环境局未履行监管职责,遂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9年4月12日,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应某的行政

复议申请。应某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决驳

回应某的诉讼请求。应某遂向上海三中院提出上诉。

双方争议:如何认定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

服务项目?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

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

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

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庭审中,各方当事人

都认定餐饮公司在2016年将原来的两个店面合为一个,并进行了高空排

放改造。

应某认为,餐饮公司认可实施改造,应当认定为新建、改建、扩建产

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环保部门未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

进行监管。

环保部门则认为,餐饮公司在2001年获得环评审批。根据《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

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

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就该建设行为重新报

批环评。《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

(2016年版)》进一步细化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

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可能导致重大变动

的情况,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界定为重大变动。而环保部门经过调查确认,餐饮公司并未发生上述重大

变动。并且,餐饮公司经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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