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汇人寿汇爱人生(易保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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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人寿汇爱人生(易保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说明书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汇人寿汇爱人生(易保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

为便于您了解本产品,本公司就本产品作如下说明: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本保险提供的利益保障

1.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

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

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

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

同时符合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身体全残定义的,

本公司仅承担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

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该项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本公司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

(1)本保险实际支付的保险费;

(2)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3.重大疾病重症监护病房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

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且本公司已按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入

住重症监护病房进行治疗,且连续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满2天(满48小时)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重症监护病房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日内,未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进行治疗的,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重大疾病重症监护病房关爱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4.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

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支付的保险费;

(2)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

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5.您或被保险人享有的其他重要权益

本公司为投保人提供减保、保单质押贷款、保险费自动垫交等权利,投保人可根据条款规定办理相

关手续。

(二)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下

列第2-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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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人寿汇爱人生(易保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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