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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商业贿赂行为及治理规
范
保险业商业贿赂行为及治理规范
从这个概念的提出和演变经历了一个长期
的过程。最早在国务院1988年出台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条例》进行了相关规定:“对国
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
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收受贿赂论处”。在
当时,这些规定规范的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
工作人员和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目的是维护国家机关的
管理活动,对现实中的各种商业贿赂行为不能予以全面的管
制。直到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才将商业贿赂纳
入市场经济的体制中进行考量、规范。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了禁止
性规定,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
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
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
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
式给对方回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
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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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
个人,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
(二)商业贿赂的特点分析
1、商业贿赂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行贿的目
的在于获得超出贿赂额的利润,与同业经营者相比在价格和
市场上处于有利地位,从而侵害了与之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
者的利益,使价值规律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也就在根本上扭
曲了竞争的本质。同时,行贿的经营者可能利用以贿赂换取
的便利大肆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同业经
营者的利益。
2、商业贿赂是主观性行为。贿赂者从主观上出于故意,
且以让接受贿赂者提供交易机会或交易便利,从而促成交
易、取得竞争优势为目的。促成交易是表面目的,取得竞争
优势或摆脱竞争劣势才是其实质目的。
3、商业贿赂是一种暗中行为。商业贿赂在客观上表现
为秘密给付或收受现金或其他报酬的行为,当前在我国主要
表现为帐外暗中支付或收受回扣。
4、商业贿赂是非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贿赂者用作贿
赂的数额不同于一般性商业惯例中提供的优惠,如赠送小件
礼品或一般性接待开支等,而是超乎常规地支付大宗款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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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几乎存在于每个行业、存在于市场的各个角
落,具体到保险系统,按照发生的对象可以分为两大类,一
类是经营主体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招标、广告宣传、物资采购、
资产处置、基本建设、理赔定损等过程中,非法收受保户财
物或其他利益,以权谋私,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另一类是
在展业过程中为促成业务,采取种种手段,向客户或代理人
支付超过规定标准的佣金、回扣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的行
为,这是保险业商业贿赂的几种主要表现形式。
(一)支付标准过高。根据1999年2月1日财政部发
布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以及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规定,
保险公司可以向代理方和经纪人给付最高不超过保费8%的
手续费,且还是要扣过税款后以转帐形式支付。但现实情况
是,市场主体尤其是新机构为了争夺客户资源特别是党政机
关、事业单位、大型车队等优质客户以及租赁公司、出租公
司、汽车销售商等大宗业务,不断给出更高的手续费或变相
提成,以车险为例,有的地方手续费及优惠已突破保费的
50%以上,不仅违反了监管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而
且已涉嫌商业贿赂。
(二)向不具备支付条件的对象支付。按规定,代理手
续费、佣金只能支付给具备合法资格的中介机构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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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现
实中,掌握了保险资源的管理部门、分管保险的领导及业务
经办人,甚至省、市级党委、政府车队、司法机关司机及车
队主管往往利用投保的选择权,公开索要高额好处费;车险
市场高额回扣吸引着许多兼业代理人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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