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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履职指引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

法律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12项职责,分别是: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9.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

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10.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

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

工作的监督。

11.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12.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

设工作。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一)不正确履职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

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

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

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

整顿。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

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的。

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5.《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

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6.《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

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

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

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

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二)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所承担的强制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

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

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三)主要负责人事前不履职承担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要求,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

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

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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