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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实施方案(共3篇)

篇: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进一步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快乐成长,推动我县儿

童福利事业的发展,促进和谐蓝山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0]5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

[2011]21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孤儿“基本生活、就医、就学和住房”等

“四位一体”救助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妥善安置孤儿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县民政局依据有关规定和条

件认定。要按照国家要求,本着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

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等方式,依法妥善安置孤儿。要发挥亲属抚养的主渠道作用,强化家庭在

孤儿安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依照孤儿祖父母、外祖

父母、兄、姐和其他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孤儿的监护人,最大限度地维系孤儿原有的血

缘、亲缘和地缘关系,为孤儿成长营造正常的家庭环境。要发挥机构养育的兜底作用。对社会

上无人监护的孤儿,县儿童福利院要及时收留抚养,确保孤儿居有定所、生活有着。要进一步

完善政策办法,积极推进家庭寄养工作,让更多儿童福利机构的孤儿走进有爱心、有责任、有

抚养能力的寄养家庭。要鼓励公民收养孤儿,同时稳妥开展涉外收养,尽力帮助孤儿回归家

庭,融入社会。

二、全面落实孤儿“四位一体”保障

(一)足额保障孤儿基本生活费。全县要按照国家规定和民政部下发的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

标准指导意见,根据城乡一体化原则,统一孤儿保障标准。对于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按每

人每月1000元、散居供养的孤儿按每人每月600元的供养标准提供保障。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孤

儿基本生活费给予的专项补助,加上孤儿现有城市低保或农村五保救助后,孤儿基本生活费仍

有缺口的,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补足并纳入财政预算。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不

影响其家庭其他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五保等社会救助政策。对依法被收养的孤儿,自收养

之日起停止政府供养;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自找到父母或其父母履行

抚养义务时起停止政府供养。民政、财政部门要制定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管理办法,及时

足额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确保资金用于孤儿生活。要统筹安排中央、省级补助和县级财政资

金,逐步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

均生活水平。

(二)及时将孤儿纳入医疗保障救助体系。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

要及时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范围,孤

儿参保(合)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对符合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

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

[2010]80号)文件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康复治疗费用由城乡

医疗保障统筹基金按规定报销。切实做好孤儿卫生保障工作,指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

构设立卫生室;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有计划地做好儿童预防接种

和常见传染疫情监测;确保孤儿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要免费为孤儿提供健康

管理服务,争取以各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将孤儿参照《蓝山县农村五保对象免费就医暂

行办法》(蓝政办发[2011]7号)的医疗救助标准执行。

(三)全面落实好孤儿教育保障政策。教育局要切实完善和落实好孤儿教育优待政策,保

障好孤儿受教育权益。凡符合入学条件的孤儿,当地学校都要安排就读。对家庭困难的学龄前

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户口所在地政府予以一定资助;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

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将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

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教

育捐款、捐赠及公益性资助的使用要优先向孤儿倾斜。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对具

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安排落实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

语、智力等残疾孤儿,由民政部门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学校要加强对孤儿的情感关爱,

为孤儿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努力提供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制定保障性住房安居工

程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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