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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师县扩大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领域,拓展招商引资渠道,加快伽师县经济发展,根

据国务院及自治区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伽师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产业项目

1、投资范围

(1)现代农业园区、规划内带项目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畜牧、林果等

支柱产业开发及其产品加工、推进农业产业化兴办龙头企业。

(2)伽师县工业园区开发、高新技术产业、新型基础材料产业、建筑材料、

生物技术、制药、轻工、纺织业、出口创汇企业、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民贸企业。

(3)非油气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加工,石油化工下游产品开发。

(4)公路、交通、水利、流域治理、市政、生态、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

(5)现代物流、商贸、迸出口贸易、周边国家工程承包、劳务合作、“三来

一补”及其它三产开发。

(6)旅游资源综合开发、整合、经营管理,教、科、文、体、卫等社会公

益事业。

(7)固有集体企业资产重组、购并,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优化升级等。

2、投资形式

(1)工业园区建设:政府型(开发初期:政府管理,打好基础,企业经营)。

企业型(政府划拨成片土地,企业开发管理)。混合型(企业出资开发,政府设

立社区管理)。

(2)农业园区建设:政府组织,企业运作,部门服务,农民参与,土地入

股,公司化经营。

(3)独资、合资、合作经营、参股、控股、租赁。承包、兼并、改造、购

买区内的改制企业、集体企业或资产。专利、技术、品牌、管理、设备投资等。

3、办事程序

(1)凡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及鼓励类的产业,投资者自己贷款、投

资,具有自我平衡建设条件的项目,可与伽师县招商局联系,通过工业园区管委

会,限日办妥一切建设开业手续。

(2)凡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的大型项目,投资者自筹资金,但其它

建设条件无法自我平衡需要上一级审批的,可报投资项目所在伽师县招商局审

核,并会同伽师县计委限日逐级上报审批,协助规划、立项。

二、优惠政策

凡境内外、区内外、内外资投资公司、企业集团、科研院校、事业单位,各

界有志于伽师县大发展的有识之士、科技人才(统称投资者)均可从事上述投资

范围项目的开发,可采取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一切投资形式来伽师县办厂建业,并

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4、财税扶持

(1)凡来伽师县新办生产型工业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瞎什地区以

外新疆以内的投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内

给予所得税留成县的实得部分的财政支持。后5年内给予所得税留成县的实得部

分减半返还企业,新疆以外的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8年内给予所得税留

成县的实得部分的财政支持。

(2)凡出口创汇、高新技术生产企业、自治区、地区鼓励类重点项目,经

行署批准,自实现销售之日起除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外,5年内所缴增值税留成

县市财政实得部分全部或减半返还企业。

(3)凡符合畜牧、林果产业开发和新办现代农业园区投资条件,投资者自

投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所需流动资金500万元之内,可享受银行贷款

项目所在地县市2年财政贴息。

(4)凡投资农业的项目,经批准可申请农业开发、扶贫贴息、农业科技贷

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5)凡在伽师县新办企业一律享受国务院及自治区西部大开发与招商引资

税收减免政策规定,并参照地区国税、地税相关条规执行。

5、土地使用

(1)凡在伽师县投资的企业,用地在工业园区内土地基本价为0元/亩,投

资5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万元),供地2公顷。投资500-1000万元的(不

含1000万元),供地5公顷。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的(不含2000万元)

供地10公顷。投资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00万元投资,增加供地0.5

公顷。土地使用年限50年。

(2)投产之日达不到投资额度的项目,多余占地地价按基评估价的1.5倍

收取土地闲置费,若自开工3年内追加投资达到投资额度,退回收取的土地闲置

费。

(3)工业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至投产之日(建设期不超过2

年)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土地租金按每年1000元/亩收取,每增加

1000万元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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