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制度15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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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制度15篇

名目

【第1篇】职业病危害防治宣扬、教育和培训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学问的普及,提高职工的自我爱护意识和力量,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宣扬内容

充分利用宣扬栏、黑板报、广播、电视等宣扬手段,大力宣扬《职业病防治法》、《职业

卫生危害因素防治》等学问,增加职工防范职业危害的力量。

二、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学问;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三、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1.矿井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危害防治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具

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危害防治学问和管理力量。

2.矿井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危害防治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由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

培训机构进行。

3.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

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等学问;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阅历;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二)新上岗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

1.新上岗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学问培训由我矿安全培训中心进行,培训率必需达到

100%,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学问和技能,经考试合

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3.岗前职业安全培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

①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学问;

②安全生产职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状况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

治基本学问;

③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权利和义务;

4.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

对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

5.矿内转岗、新上岗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健康

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6.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将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状况记入职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并长期保

存。

(三)在岗期间日常教育培训

1.日常安全教育包括:班前会、宣扬栏、告知卡、幻灯片、每周一次的学习日等多种形

式。

2.班前会由区队负责人组织,在布署、支配生产的同时布置、支配安全职业危害防治工

作,提示和交待安全健康爱护等留意事项。

3.每周安全活动日学习包括下列内容:

①学习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矿井有关规章制度和要求;

②有方案地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各工种、岗位的职业卫生

操作规程;

③学习职业安全健康常识及执行职业危害事故现场自救、互救学问。

4.每年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扬周开展大规模的宣扬活动。

5.每年集中进行职业卫生学问培训后,进行一次职业卫生学问考试,经考试合格方可上

岗,并将考试试卷存档。

【第2篇】职业安全健康宣扬教育、培训制度

一、职业安全健康宣扬

1、公司利用《矿山安全报》、电子公示栏、版面进行职业健康宣扬。

2、分公司要通过墙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开展职业健康宣扬。

3、生产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

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扬。

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经理、副经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

技人员分别由省、市安监部门负责培训、考核和发证。依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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