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协调问题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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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及协调

摘要:《小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在收入、成本费用列支和资产的处理等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为了降低小企业的财务调整成本,充分考虑小企业信息使用者的特点和需求,尤其是小企业投资者银行等金融机构、税务部门对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需求。《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应在不违反会计核算一般原则和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原则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与税法差异,做到和谐协调。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税法差异协调

加强小企业管理,促进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据统计,在所有477万户企业中,小企业数量占97.11%,小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既是统一会计规范形式的需要,也是推进我国会计国际化进程的需要,而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外部使用者是税务机关,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的不一致,加大了小企业纳税调整成本。本文主要探讨小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及协调问题。

一、小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具体表现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界定的收入存在着差异。第一,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界定收入的内容不同。税法中的收入总额,是一个包含收入内容往往比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更广的概念,一切能够提高企业纳税能力的收入,都应当计入收入总额,列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界定收入的范围不同。会计上收入准则部分只规范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企业会计准则还规范: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税法上收入总额包括的项目比会计上的收入项目多,企业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企业资产溢余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等,都应当计入收入总额。第三,企业所得税有不征税收入的概念,会计上没有此概念。第四,企业所得税有免税收入的概念,会计上没有此概念。小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安装程序比较简单的,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作为商品销售处理,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在分得产品之日按照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实际发生坏账采取直接转销法法转销。2.会计核算规定与税法规定无差异(1)存货跌价准备与税法规定一致。

(2)企业领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各项存货的使用或者销售,其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方法中选用一种(取消发出存货后进先出法)。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3.3.2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一是计提折旧的范围可与税法协调。例如,小企业应对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二是计提折旧的方法可与税法相协调。例如小企业应对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但对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可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三是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可与税法相协调。《小企业会计准则》可规定与税法相一致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最低年限,如:房屋、建筑物,为2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3.4其他方面的协调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除可在上述具体操作方面的协调外,还应注重管理层面的协作,因为会计和税收法规的制订及日常管理分属于两个不同的部门,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可能产生取向的不同。因此,两个不同部门的主动沟通与协调是会计制度(或准则)与税法规定协调的重要前提,加强管理层面的合作与沟通协调,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差异,提高两者协调的有效性。

注释:

①来源:校级课题《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参考文献:

[1]魏光,李竞翔.《小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比较[J].商业会计,2005(8).

[2]罗妙成等.论《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协调[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

[3]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征求《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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