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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善
摘要:古今中外,”善”都是一个基本的和永恒的哲学范畴。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从社会关系中来把握善,从正当与善的关
系入手,把善理解为合理期望的理性善,提出社会基本善及其词典
是序列,并区分了两种善理论--善的弱理论和善的强理论。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论;善
“善”是一个古老的基本哲学范畴,早在古希腊哲学中,哲学家
们就对”善”的问题进行了广泛的伦理学思考。他们受神话和宗教
影响,认为神灵会引导人们向善或从恶。近代理性主义者认为,善
恶是一种直觉的理性范畴;而情感主义者断定善与恶的行为依赖于
一些内在的感觉或情感;经验论者试图把善与恶解释为一种后天获
得的东西或经验的产物;功利主义者更是把善与恶的判断标准放在
利益的最大化上,认为能带来利益最大化就是善,反之就是恶。
在《正义论》中,正当与善是最主要的概念,对正义原则的理解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正当与善观念的正确理解,”一个伦理学理论
的结构就大致是由它怎样定义和联系这两个基本概念来决定的”。
[1](p34)不同于其他人对善的理解,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把
善置于社会关系中来理解。本文试图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罗尔斯
正义论中的善。
一、作为合理性的理性善
对于”什么是善”这个问题,是置于正当与善的比较中来理解
的。正当与善的关系问题是贯穿西方近代以来政治哲学的一条主
线,围绕正当与善何者优先,近代以来的政治哲学大致形成了两条
互不相同但也相互影响的探究理路--即为目的论和义务论。在目的
论者看来,善是独立于正当并优先于正当的,即个人无需参照何谓
正当来判断事务的善;正当则依赖于善,是最大限度增加善或者符
合善的东西。义务论者则恰好相反,认为正当是独立于善的,更是
优先的。罗尔斯认为,目的论理论缺少一种善的独立定义,他特别
批判功利主义目的论。他指出,古典的功利原则把善定义为欲望
的满足或者为理性欲望的满足,这种观点初看起来是有道理和吸引
入的。但除此之外,它就不再关心(除了间接的)满足的总量怎样
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无论是权利、义务,还是机会、特权或者各
种形式的财富,功利主义没有一个独立的标准进行衡量。罗尔斯指
出,任何欲望的满足本身都具有某种价值,必须在决定什么是正当
时加以考虑。
罗尔斯认为,”作为合理性的善,是几乎任何一种政治的正义观
念都可以用某种变通的形式来姑且认可的某种善观念。”[2]
(p168)他首先探讨”善”的内涵和意义。他认为,”善”(good)
一词有两种基本含义,一指”好处”、”利益”等实质性的价值对
象,二是指”善”、”好”等属性和价值性质,既指称具体事物,
又指涉它们的性质;因此善的准确定义,应当包括善事物和善性质
两方面,而善事物作为人们的追求,显然也就是目的善,善性质则
无疑是手段之善了。此外罗尔斯强调,善性质或善手段意味着善的
有条件性,它受到时间境况的限制,特别是行为者或相关人员的生
活计划及其相关条件的限制。但总的来看,只要符合这里的三种
情况之一,哪怕是非常有限的善手段,便可成为善或具有善的性质;
而且它们无论如何都涉及主体人与社会环境的客体两个方面,其实
质则是以满足人的合理需要为标准来衡量事物和行为的善与正当。
但是,什么是人的合理需要呢?
“作为合理性的善”进而深究了人的需要的合理性。罗尔斯把这
种合理性的充分条件规定为客观环境、人自身的能力和目的(生活
计划)等因素,其中计划和目的的因素最为重要,从根本上决定着
需要是否合理。因此人们首先面临的是目的和计划问题,亦即如何
确定合理的人生目的和生活计划。罗尔斯提出,达到这样的合理性
在于遵循”合理选择”与”审慎合理性”两条原则;前者又包括”
有效手段原则”、”包容性原则”和”较大可能性原则”三项,[3]
(p713)规定的是根据人们的一般需求、环境、能力和条件合理地
决定目的计划的做法。”审慎合理性”则是人们根据自身的特殊需
求和兴趣决定目的计划的原则,它其实就是传统”完善论”说的人
类追求自我完善的原则和事实,罗尔斯从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中挖
掘出这一思想,并把它概括为所谓的”亚里士多德原则”:”若其
他条件相同,人类均以实践他们已实现的各种能力(天赋的或由教
养而获得的能力)为快乐之享受,而这种快乐享受又使这种实现的
能力不断提高,或使其更为复杂丰富。”[4](p413)
二、词典式序列的基本善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把他的一般正义观念表述为:”所有的
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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