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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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目的

为提高公司建设工程质量,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贯彻实

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令、法规,保证建设工程施

工质量,加强施工质量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1.1本制度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和建筑行业现行法律、法

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

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牲的综合要求。

1.2本制度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养护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期间和使用

年限内因质量问题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或因构造物倒

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故事.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目经理部工程施工质量事故处理、追究。

3职责

3。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实行公司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3.2公司工程管理部具体负责各项目经理部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

参与配合质量事故的调查、鉴定、仲载等工作;

3.3公司各项目经理部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和承担质量责

任。企业法人是企业施工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是单位工程质

量的第一责任人,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必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及时、

如实上报公司,不得瞒报,并报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处理解决.

4质量事故的分类、报告、调查与处理

4。1公司各项目经理部对各自的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报告、调查

与处理须按照建设部《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2公司按照本企业实际情况工程,对工程质量影响使用功能和工

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或更严重后果的及由于事故,直接经

济损失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称之为工程质量事故。

4。3公司把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即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

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4.3.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4.3.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4。3.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属建设工

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费;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4。3.3特别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

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

特别重大事故。

4。3.4项目经理部工程质量问题的调查,核实和处理由建设单位负责

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参加,分析原因,技术处理方案由施工

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审查,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对有争议或鉴定

技术难度较大的质量问题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处

理结果报公司及相关部门备案。

5责任追究

5.1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并经查实为项目经理部施工行为所致,依据

本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和相应处罚。

5。2工程质量事故视影响、损失和危害程度,给予直接责任人的处

罚分别为:

a)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经理部组织人员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对责任人酌情按实承担经济赔偿;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b)发生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由项目经理部承担责任,并报公司相关

职能部门领导汇报,项目经理部组织人员积极配合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c)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经理部承担责任,对确实因工作责任

不到位(如制度不健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和缺少质量监督保证措施等),

造成质量事故升级的,按影响、损失和危害程度追究项目经理及公司

相关领导责任。

d)特大质量事故:由上级政府部门处置。

5。3工程项目发生虚报、隐瞒等欺骗手段掩盖工程质量事故真象的,

从严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5。4利用工作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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