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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师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的体罚
在2002年10月的某一天,某校中学生何某趁陈老师上课在黑板
板书之机,偷偷地在下面抽烟。老师发现之后,便叫何某交出烟来,
但何某再三否认抽了烟。于是,陈老师怒气冲冲地骂了他一顿,并打
了他两个耳光,恰好是打在何某的左耳上,致使何某左耳失聪。后来,
陈老师赔偿了该同学的经济损失。
【反思】
在此案例中,陈老师面对课堂突发事件,没冷静处理,
凭一时冲动体罚学生。陈老师打了何某两个耳光致使其左耳失聪的行
为,违反了《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
的身体健康权。所以,陈老师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学校应承担全
部责任。陈老师体罚何某造成何某失聪,法医可根据何某失聪程度鉴
定伤残等级:轻微伤、轻伤、重伤。如属轻微伤,陈的行为属一般违
法行为,只承担经济责任,不构成犯罪;如属轻伤陈的行为构成故意
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加害人与受害人可以和解,受害人不
向法院起诉的,不追究刑事责任。致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无论受害人是否向司法机关控告,司法机关将追究加害人
的刑事责任。
案例:学生被教师赶出教室后游泳身亡。某小学在2002年发
生过这样一件事:五年级学生庞某在下午第二节音乐课时,多次调皮
捣蛋,违反纪律,经老师批评教育拒不悔改,被老师赶出课室。庞某
孤单在外,很无聊,下课后,找到五年级另外一个同学梁某,说第七
节课不上了,去河里游泳。梁某书包也不拿了,真的随庞某爬出围墙,
来到河边。几个猛子扎下去之后,梁某发现庞某不见了,急得不知如
何是好,来来回回走了几回,没找着,就急急忙忙回家去了。到了晚
上,庞某的妈妈见下午儿子放学后一直没踪影,赶紧打电话给学校,
学校说不在。最后找回梁某查清真相,学校和家长才知道不好了,立
即动员学生、家长、老师一起去找,直到第二天,才在下游几里的地
方找到庞某尸体。
【反思】在这个案例中,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
第(九)、(十一)项的规定,学校应负主要责任:第一,庞某在上课期
间被赶出教室〔违反上述第(九)项规定〕,是造成这次惨剧的原因;
第二,学生梁某和庞某第七节课没来上课时,校方没有查找并通知家
长〔违反上述第(十一)项的规定〕;第三,学校的围栏没防范好,致
使学生能爬出去。此外,梁某私自爬出围墙,违反学校规定下河游泳,
也应负次要的责任。
案例:教师监考侵权赔赏1000余元。2002年1月的一天,考
试铃响了,负责监考初三(3)班物理考试的陈老师拿着一摞试卷走进
了教室。同学们已经做好了考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在座位上坐好等待
着老师发试卷。这时陈老师发现了一个学生的书包没有按照学校所提
要求放在教室的前面,而是放在了旁边没人的桌子上。陈老师要求该
学生把书包按照学校的规定拿到教室前面去。该生看了陈老师一眼,
没说什么,但也没有按老师的要求去做。陈老师再一次向该同学提出
要求,并说了一句:“你不把书包放在前面来的目的就是想作弊。”
这句话引起了该学生的极大不满。由于心里不痛快,该学生很不服气
地表态说:“我就不把书包放前面去。”在事态很僵的情况下,陈老
师采取的办法是上前把学生的书包拿到教室前面去。但学生拽着书包
不放手,在争夺的过程中,书包带断了,学生从椅子上摔到了地下,
头部腿部都摔破了并流了血。当时,由于从椅子上摔到地下,该学生
情绪突然波动,导致了这位学生从小只犯过一次的癔病出现了第二次
发作,大小便此时都失禁了,同时又抽风,又口吐白沫,弄得教室又
乱又脏。几个同学及老师马上用学校的一辆三轮车把该生送到了附近
的医院,按医嘱住院治疗。治疗共花了近1800元。后来,就这1800
元的承担问题,学生的家长与学校产生了纠纷。该学生家长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陈老师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该
学生家长提出陈老师在让学生把书包拿到教室前面的过程中,管理方
式不当,不但没有对学生说服教育,而且还恶语伤人,使学生情绪上
有了很大的波动,造成了自身的损害,陈老师应负一定的责任,要求
法庭合议时酌情考虑。通过法庭调查,人民法院做出了如下处理:被
告陈老师对学生管理比较粗暴简单,造成了该学生的人身伤害,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鉴于该学生原来患有癔病,赔偿费应当酌减。同时,
由于该学生没有严格按照学校事先提出的“如果把书包带进教室,一
律将其放到教室前面”的规定去做,造成了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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