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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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那么

〔〔81〕铁办字53号1981年1月13日〕

第一章总那么

第1条为了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铁路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铁路科技档案〕,充分发挥铁路科技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铁路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那么。

第2条铁路科技档案,是铁路运输、生产技术、根本建设和科学研究等技术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按照归档制度归档,集中保管的科技文件材料。主要形式有:图片〔包括底图〕、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胶卷〔片〕、照片等。

铁路科技档案种类有:

1、铁路运输档案;

2、生产技术档案;

3、根本建设档案;

4、科技研究档案;

5、设备仪器档案;

6、铁路标准档案。

第3条铁路科技档案,是铁路运输生产、建设和科研等技术活动的历史记录,是全路职工劳动和智慧的结晶,是铁路现代化运输、产品制造、根本建设、科学研究和设备维修的依据和必要条件,是国家的珍贵财富。因此,铁道部、各铁路局、工程局、设计院、规划院、工厂、铁道科学研究院〔所〕、铁道学院〔校〕以及有科技档案的基层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科技档案工作,对科技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保证科技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平安和有效地利用。

第4条铁路科技档案工作,是一项专门的事业,是铁路企业技术管理工作的组成局部,各单位都必须把科技档案工作纳入技术管理工作中去,加强领导。

第二章铁路科技档案管理体制和领导关系

第5条铁路科技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那么。铁道部对部属各局、厂、院、校科技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的领导和管理。部属各局、厂、院、校对所属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要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法和措施。

第6条铁道部档案管理处,是铁道部管理铁路档案工作的职能机构。它负责拟订档案管理制度、规划、方案和措施,总结交流和推广档案工作经验,培训档案工作干部,对铁路系统各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7条铁道部档案馆,主要任务是:

1、按照铁道部规定的进馆范围和进馆方法,对铁路系统的科技档案和文书档案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2、根据需要,编制档案查找利用工具,编写专题资料汇编和铁路史料;

3、负责全路进馆档案的缩微复制工作。

第8条部属各局、厂、院、校,要设立直属科技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

第9条各单位必须根据需要为科技档案部门确定定员,并按定员配备能胜任工作的干部。从事档案工作的科技人员,是技术管理干部,应保持其技术职称,与其他科技管理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和晋升。

第10条各单位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措施,加强科技档案队伍的建设,培训本系统科技档案人员,不断提高档案业务水平。

第11条部属各单位科技档案管理工作机构的任务:

1、负责拟定本单位的科技档案管理实施方法;

2、负责对所属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3、负责科技档案室的以下工作:

〔1〕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单位的科技档案;

〔2〕积极开展科技档案的利用工作,编制各种查找利用工具和汇编参考资料工作;

〔3〕催促和协助本单位有关人员正确的整理需要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

〔4〕负责组织和承办科技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工作;

〔5〕组织和监督科技档案的核对、修改和补充工作;

〔6〕负责向铁道部档案馆办理科技档案的进馆工作;

〔7〕对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归档有监督、指导的责任;

〔8〕负责做好科技档案的复制工作;

〔9〕兼管科技资料工作。

第三章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12条铁道部机关各专业主管局和部属各单位,在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时,对必要的科技文件材料的组成与内容、形成与积累、立卷与归档应做以明确的规定。对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归档,应纳入有关部门和科技人员的职责范围、工作程序和岗位责任制中去。没有完整、准确的科技文件材料的归档,不能算完成任务。

第13条各设计、施工和基建单位,都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积累、绘制设计、施工、竣工技术文件材料。在根本建设工程竣工时,工程部门〔施工单位〕要及时整理、编制、移交完整、准确和质量良好的竣工文件和竣工图。办理交接验收工作,必须移交完整、准确和质量良好的竣工图。特殊情况,移交竣工图日期,可由交接双方商定。属于进馆范围的竣工图,应绘制正式竣工图。竣工图有底图的,应随竣工图移交给使用单位〔铁路局、工厂〕保管和使用。

第14条各单位对每一项科研成果、试制产品、基建工程,在进行鉴定、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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