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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理工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的考试行为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行为,维护学校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良好考风、学风的形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及相关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的一切课程考试,包括学校组织的所有必修课、选修课的考试(包括考查)和国家、省厅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对参加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凡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均适用本办法予以认定处理。
第四条教务处、教学院部负责考试的组织、管理。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者予以认定与处理,对特别严重的违规情况报校长办公会处理。
第二章考生考场行为规范
第五条所有考生必须凭身份证、学生证、准考证(已发准考证的必须持准考证)进入考场。
第六条考生入座后,应将有效证件放在课桌的左上方。监考人员逐一核实证照与考生本人是否相符。
第七条考试开始前,考生必须将课桌内外的书本清除干净,不得将任何资料摆放在课桌内外,不得携带与考试相关的物品进入考场,不准在桌面上乱写滥画。
第八条考试正式开始前,监考人员须认真检查考场内的黑板、课桌等,符合考试要求后才能发卷。从发卷开始,任何考生均不得与其他考生交谈。
第九条考生必须按时进入考场,凡无故迟到30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且以旷考论处,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开考30分钟以后,方可交卷。
第十条考生在领取试卷和答题纸后,应首先在指定的位置填写姓名与学号或考号,然后答题。无姓名与学号或考号的试卷视为废卷,该生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第十一条考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独立思考、独立答题。
第十二条提前交卷的考生不得在考场逗留,不得在楼道内高声喧哗,否则,视为扰乱考试秩序,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监考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监考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到达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直达指定的考场。
第十四条认真检查考场布置情况。考场布置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调整或重新布置。
第十五条根据学生本人提供的有效证件,认真核对学生身份,防止代考。
第十六条严肃监考,维护考场纪律,防止考生作弊,若发现违纪舞弊现象,要及时取得证据并报告考务办公室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准确掌握考试时间,按时分发试卷,按要求收取、封装试卷、答卷。
第十八条不得接听电话、收发短信、听音乐、看书、看报纸、打瞌睡;不得讲话、抽烟;不得无故走出考场。应全神贯注、忠于职守,维护考场的秩序和考试的公平性严肃性。
第十九条将缺考考生的姓名、学号(或准考证号)填入缺考考生的空白答卷,与其他考生试卷一并装订上交。
第二十条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载表,尤其是缺考考生情况及违纪舞弊情况。
第四章考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9.在监考或评卷中失职,造成试卷丢失;
10.其他未构成违规行为的违纪行为。
第二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及后果影响按严重教学事故或重大教学事故处理;如果因此导致重新组织考试的,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责任人承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考生提供假证明、证件,使其违规参加考试;
2.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
3.考试过程中,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材料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
4.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
5.向考生泄密或变相泄密;
6.试卷保管人员因工作疏忽造成试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丢失或者泄密;
7.在考场内答题,或在场外组织答题,为考生提供答案;
8.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
9.因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场有四分之一(含四分之一)以上雷同卷;
10.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
11.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考生成绩;
12.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
13.利用考试、评卷打击报复考生。
第七章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违纪舞弊行为后,应及时将考生违纪舞弊的材料、工具等证据扣留,并尽快向考场巡视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报告,然后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如实记录相关情况,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如果发现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应及时获取证据并报告考试负责人。
第三十条考试负责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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