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管理规定(5篇).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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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二、三条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

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

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1]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

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

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

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第四、五、六条

第四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

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

的,不予登记。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

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

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七、八、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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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

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

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

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

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____有关部门制

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

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十一、十二条

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

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

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三十。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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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

足。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

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十二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

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

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

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

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

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

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三、十四、十五条

第十三条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类型;

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四)公司注册资本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认缴或者认购额、出资时

间、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

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公司实收资本额、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股东或者发起

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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