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调度与使用管理办法(二篇).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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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调度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车辆资源,实现安全、经济用车,更好地为电力生产

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制定,

是鄂尔多斯电力集团车辆管理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考核管理标准。

第三条鄂尔多斯电力集团车队管理的车辆范围包括集团领导和各

处室、分公司公务用车、生产和工程、物资采购用车等。

第四条集团各处室、分公司公务用车由党政工作处下辖车队统一

管理和调度,并设专(兼)职岗位具体负责。

第五条调煤车辆由设备物资处(汽修厂)统一管理和调度。

第六条特种生产车辆(包括灰场运灰车辆)的管理仍由汽修厂调

度管理,但特种生产车辆在电力集团厂区内施工,停放等必须服从电力

集团车辆管理部门的指挥管理。

第七条驾驶员包括专职驾驶员和兼职驾驶员(以下通称驾驶

员)。专职驾驶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有效驾驶证件的

专职从事车辆驾驶的公司员工。

兼职驾驶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有效驾驶证件,并

经公司车辆管理部门批准,获得准驾证资格的各处室、分公司员工。

第八条车辆管理部门在贯彻执行管车必须管安全的同时,必须做好

车辆的调度、保养、检修和检审等工作。

第二章驾驶员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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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专职驾驶员的劳资福利等由集团车辆管理部门管理,兼职

驾驶员的劳资福利由所在处室、分公司管理。

第十条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以及配套

法规和电力集团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驾驶。

第十一条驾驶员须坚持学习业务,不断提高技能,做到文明驾驶,耐

心周到服务,不以车谋私。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爱护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维护,应经

常清洗车辆,保证车辆清洁卫生,对自己所开车辆须经常进行检查,

以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第十三条驾驶员出车前要充分了解行车路线和路况,例行检查车

辆的水、电、油及其它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通知车

队,按程序及时报修。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兼职司机内部准驾证制度,车辆管理部门会同

安全保卫处对所有驾驶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车队须每月

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培训,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

考核。

第十五条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

查,不得转借、涂改或伪造证件,出车时一定要保证证件齐全。

第十六条不开与驾驶证和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不开未按规定审

验或审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开安全设备不齐全或机部件失灵的车辆以

及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第十七条驾驶员未经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

驾驶,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公车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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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疲劳驾车,

不准危险驾车(超速、爬头、紧跟、争道、赛车等现象)。

第十九条对驾驶员实行动态管理,对未取得准驾资格的驾驶员,

如自行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个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严禁在大雾、大雪、大雨等恶劣天气出车。确有特殊紧

急情况需出车的,必须向车辆管理部门和集团领导请示,同意后方可

出车,但同时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车辆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驾驶员必须在8小时内把简

要情况报告车辆管理部门和集团领导。对在事故中弄虚作假、隐瞒事

故真相和拒不报告的驾驶员,一经发现,从重处罚。

第三章驾驶员奖惩规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200元罚款:

1、车辆卫生不合格,车内脏乱的;

2、不进行车辆性能例行检查(车队必须对所属车辆每月进行安全

性评估),发现问题没有报知车队按程序维修更换的,行驶中如发生

一般事故则由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并处罚款;

3、发生所有事故不论事故大小,出现不如实上报,缩小或夸大事

故性质的;

4、专职驾驶员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开通通讯工具,因通讯原因

导致未能及时出车的;

5、对车辆使用人员态度蛮横,接到投诉经查实的;

6、接到派车单不及时出车,接到投诉经查实的;

7、司机驾车返回后10分钟内不回馈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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