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制度史名词解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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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身以立学为先,立学以读书为本

名词解释

1、三公九卿:秦汉时期国家组织的主要官员。(1分)三公是秦汉最高的行政

长官,秦及西汉前期是丞相(百官之长)、太尉(掌军政)和御史大夫(掌监查),

西汉晚期为丞相、大司马(掌军事)、大司空(掌监查),东汉为司马、司徒、

司空(但此时三公名义上分部九卿,但均丧失原有职权)。秦汉九卿承担国家主

要行政职能,职名前后变化较大,但组织职能相对稳定。到隋唐三公九卿职能被

三省六部取代。(4分)

2、都察院:明朝中央的监查机构。(1分)明代监查制改革废传统的御史台,将唐宋御史

台下属的台院与察院职能合并而建都察院,行使中央监查机构职能。其长官为左、右都御史,

统领都察院负责对六部及地方的监查,并将全国分为十三道监查区随时派员巡查。监察御史

是都察院人数最多、职责最广的官员,主察中央及地方官员。(4分)

3、枢密院:两宋时期国家中枢组织中主掌兵籍、军令、管理军队的重要机构。(1分)它

在五代时成为常设的国家重要军事乃至政务机构,其长官枢密使由晚唐的官官充任至五代由

重要大臣担任。枢密院获得了与中书门下并为“二府”的称号。宋代沿袭五代旧制设枢密院主

军事,而中书门下政事堂主政,并称“二府”,另有三司主财政,均直接对皇帝负责。枢密院

长官为枢密使或知枢密院事。(4分)

4、国民参政会: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新成立的咨询机关。(1分)它由议长、副议长和

参政员(150至290名)组成。参政员由国民党规定的机关团体推荐,资格为在机关团体工

作三年以上并卓有声望者。被推候选人交付国民党中执会指定的国民参政会参政员资格审议

会,最后由国民党中执会决定参政员、正副议长。国民参政会每半年开会一次,会期十天,

有听取政府施政报告、向政府提出询问和建议、初步审议国家总预算等权力,但其决议须经

国防最高委员会通过方能颁布执行,多少显示出国民政府的开放性。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设

国民参政会驻会委员会。(4分)

5、资政院:清末“预备立宪”中成立的为正式议院的预设机构。(1分)资政院设总裁2人,

副总裁2至4人负责全院工作,由皇帝从卓有勋功的王公大臣及三品以上大员中指派。议员

分“钦选议员”(皇帝指派)和“民选议员”(各省谘议局中互选产生,然后由总督、巡抚圈定)。

资政院有权议决国家财税收支、法典朝章、公债税率等,但军机大臣、各部可提反对意见,

皇帝有最终裁决权。实际上它是清朝统治者手中的民主装饰。(4分)

6、内阁制:明朝形成绝对君主专制条件下而出现的国家中枢组织,清朝早期沿袭,清中后

期其职权被军机处所取代。(1分)朱元璋废宰相制后,为解决皇帝专权但又不能专政的矛

盾,便仿宋制建三殿二阁,殿、阁设学士、大学士作为皇帝秘书班子,因位于宫中,故称内

阁。其最初职能是“传旨当笔”,明成祖时阁臣始“参与机务”,明仁宗时部分六部长官兼阁臣,

明宣宗时内阁和阁臣有了行使公文的职权,明代宗时阁臣开始指挥六部,明世宗时内阁已位

列六部之上,成为国家权力中枢机构,明朝内阁制度形成。内阁形成首辅制是在明英宗时,

从明世宗到明神宗内阁及首辅权力最盛。(4分)

7、五院:南京国民政府根据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和“权能分治”理论,在19

28年10月成立的国民政府的主体和核心机构。(1分)五院包括行政院、立法

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五院。行政院位列五院之首,是国民政府最高行政

机关,立法院是最高立法机关,司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考试院是最高考试机关,

立身以立学为先,立学以读书为本

监察院是最高监察机关。五院长官为正、副院长。五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彼

此制约,共同构成了国民政府组织体系的主干。(4分)

8、郡县制:确立于战国时期而被后世广泛采行的地方行政区划制。(1分)春

秋时代中期随分封制被兼并战争破坏,大国开始将兼并小国改为县作为地方行政

区划,郡的设置比县稍晚,且规格比县要低,战国时出现郡管县。郡的长官为“守”

或“太守”,负责一郡行政、军事和财政。县的长官称“令”或长,主管全县军政事

务。汉代以后州、路、行省先后取代郡成为一级行政区,而县制则沿用至今。(4

分)

9、征辟制:征召、辟除制的简称,是秦汉时代皇帝和地方长官选拔官员和

属吏的制度。征召制是由皇帝直接下诏征求士人并拜任其为官的制度,它由先秦

的简任制演变而来,征召的特征是“德举”,对象多为德高望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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