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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人演艺经纪合同
甲方(经纪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艺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平等自
愿协商,就演艺活动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经纪事务安排
1.整体安排
1.1.乙方具有音乐领域的发展潜质,甲方具有经纪行业的资源优势,乙方授予甲方
经纪权利,双方按本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配等安排。
1.2.乙方授予甲方经纪权利是指:在约定的经纪区域及经纪合作期限内,甲方担任
乙方演艺活动的经纪公司。
1.3.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推广,促进乙方演艺活动的发展。
2.经纪权利
2.1.经纪区域:全世界范围。
2.2.经纪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起(含当日)至年月日(含当日)止。
经纪合作期限内甲方与相关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唱片公司、影视公司、广告代理
方、直播业务机构、演出举办方等)等签订涉及乙方的合同未履行完毕的,应继续
履行完毕;其中与双方经纪事务有关的,应继续按本合同执行完毕。
2.3.乙方演艺活动是指:
乙方演艺活动是指乙方音乐事务,包括:
2.3.1.词曲创作、音乐录音录影拍摄;
2.3.2.各项音乐视听作品的企划、制作、信息网络传播、发行、演出接洽与安排等
事宜。其中,“音乐视听作品”包括但不限于:
(1)合作期限内,乙方创作的原创词曲、唱片专辑或EP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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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卡带、CD、MD、LD、VCD、DVD、录影带等实体形式;
(3)通过网络(Internet)、数位传输下载(DigitalDownloading)、
VideoOnDemand(VOD)等数位形式及任何过去或未来之形式;
(4)任何其他形式的出版发行,如合辑发行、精选辑等。
2.3.3.因上述事务延伸出的广告活动、品牌代言、综艺节目录制等相关商业活动及
商业演出。
2.4.经纪公司
2.4.1.经纪公司是指:甲方担任乙方的经纪方及商务代表,经纪、代理乙方演艺活
动及乙方演艺活动相关的肖像权、姓名权、著作权、表演者权及其相邻权等派生的
各种权益的使用和许可使用,包括代为推广、宣传、策划、运用、执行、与相关合
作方签署合同等文件等。
2.4.2.经纪公司性质:独家经纪公司。
2.4.2.1.属于独家代理事务范围内的演艺活动,由甲方担任乙方的唯一的、排他的
经纪方及商务代表,乙方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与除甲方之外的任何人士或机
构展开合作。
2.4.2.2.独家代理事务是指:音乐词曲创作、音乐录音录像拍摄以及相应音乐作品
以各种形式的出版发行,不含音乐作品的现场表演。
2.4.2.3.独家代理事务以外的演艺活动,乙方仍有权自行或直接或间接方式就其演
艺事业的发展与除甲方之外的任何人士或机构展开合作。
3.具体经纪事务安排
3.1.甲方义务
3.1.1.甲方承诺在合作期限内,按照如下数量标准为乙方制作并发行音乐:
1张音乐专辑(每张音乐专辑不少于8首歌曲)
1张live精选专辑
1张EP(每张包含2-3首歌曲)
以上均属于“音乐视听作品”;甲方有权以各种形式制作、出版或发行音乐视听作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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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为推广乙方音乐,甲方还应为乙方举办或争取参与如下活动:
5场个人live(单场观众应不少于100人)
3次音乐节演出(单次观众应不少于100人)
3.1.3.上述甲方义务,以乙方按约定完成并提交了相关作品等为前提。
3.2.乙方义务
3.2.1.创作要求
乙方应根据双方确定的音乐视听作品制作的数量,完成并向甲方提交乙方创作的作
品。
3.2.2.原创要求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作品,应属于乙方原创作品,不得侵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
合法权益。
3.2.3.配合制作
3.2.4.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安排及品质要求完成音乐视听作品的录制。
3.2.5.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录制单曲及音乐视听作品的MV。
第二部分收益与结算
4.收益与结算
4.1.收益与结算的一般安排
4.1.1.经纪合作期限内,因甲方行使经纪权利所获得的各项收益均由甲方收取或代
收。
4.1.2.甲方行使经纪权利时,具有就乙方演艺活动与合作方(包括各类被许可方、
活动举办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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