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新版纪律处分条例判定教育系统违纪违纪行为(案件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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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新版纪律处分条例判定教育系统违纪违纪行为(案件分析)

教育系统工作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是我们梳理教育系统违纪违法案件必须回答

的第一个问题。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后,相当数量的教育工作者已经

纳入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即使不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行业主管部门、教育机构

也可以弥补监督空白。

第一,纪委可以对教育系统中的党员干部进行监督执纪问责。《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

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纪委可以

对所有的党员教师遵守党的章程和党纪党规的行为予以监督。

第二,监委可以对公办教育机构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进行监督调查处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四)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监委可以对公办

教育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有关人员(主要是共同违法违纪人员,不限于公办教育机构的工

作人员)进行监察。

第三,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机构可以监督普通公办教职工和民办教育机构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对监督管理事项作出了部分规定,教育机构也可

以按照学校拟定的规章制度对教职工进行监督管理。

教育系统的违纪违法点呈现点多面广的特点,欲总结完整,甚

是困难,甚至是奢望。我们只能是穷尽现有资料,找出部分违法、

渎职、违纪要点,供大家参考。

违法问题要点

教育系统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易发点是基础设施建设环节,项目

负责人容易被工程老板“围猎”,也甘于被“围猎”;其他环节,如,

1

课题申报与结项、教学设备采购,也容易发生违法行为,需要引起

纪检监察干部及学校管理人员进一步重视。

一是在学校基建工程及日常维修项目招投标、施工、工程款拨

付等环节,收受不法基建老板的贿赂;采取虚增工程量等方式,套

取工程款贪污、私分。

具体工程:食堂改造工程、操场工程、外网建设工程、综合楼

消防工程、公寓改扩建项目、围墙维修项目、异地新建项目、学校

道路管网工程和楼房维修改造工程、实训车间工程、学生宿舍、教

育信息化应用示范软件工程。

1.某省经贸学院原总务处处长高某聪受贿案。1997年,高某聪

在负责经贸学院综合楼报告厅、休息室的装修工程时,施工方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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