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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

行)》、《XX省食品经营许可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

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和

食品经营规模,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

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批发经营者、零售经营者、批零兼营经营

者,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按经营规模,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

微型。单位食堂,包括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建

筑工地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其他食堂。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规

模和单位食堂的类别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利用自动售货设备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

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

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

冷藏冷冻食品),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

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4.其他类食品销售(按

品种填写),5.热食类食品制售,6.冷食类食品制售,7.生食类食品

制售,8.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9.自制饮

品制售(不含生鲜乳饮品、不含自酿白酒),10.其他类食品制售(按

品种填写)。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六条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

经营面积。经营多个项目的,应一并申请。

1

经营项目以第五条第1项至第4项为主的,其主体业态为食品销

售经营者;经营项目以第五条第5项至第10项为主的,其主体业态

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或单位食堂。

第七条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

核查。

第八条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

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

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

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

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申请变更、延

续许可时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设备设施

等经营条件没有发生变化的,以及申请注销许可的,可以不进行现场

核查。

第九条现场核查按现场核查表(见附件)实施,现场核查结果

实行综合判定。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影响程度,分为关键

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

全部合格;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

项目。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第十条申请人不得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食品

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

无《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

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大型、特大型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央厨房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

单位,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

单位食堂,应当设立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食品经营者应当设

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

第十一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

证明。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二条食品销售企业、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应当具有

保证食品安全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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